|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733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05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229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阜康市恒信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塑料包装 制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2〕229号
关于阜康市恒信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塑料包装
制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市恒信天成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阜康市恒信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塑料包装制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阜康产业园阜西区苏通小微创业园,中心地理坐标为E87°50′18.617″,N44°9′15.185″。项目在原有生产车间内新增一台团料机和两台油墨印刷机。团料机用于回收利用本项目产生的20t/a边角料,油墨印刷机用于给企业自身生产的塑料包装袋上进行印刷,油墨选用水性环保油墨,年产10万件。项目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33.33%。
根据乌鲁木齐创鑫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出具的审查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使用的原料为本企业产生的边角料,主要成分为聚乙烯,团料机为密闭操作;印刷工序采用水性油墨。在1台团料机、2台印刷机上方分别新增1个集气罩(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风机风量为12300~23000m3/h,集气罩面积为1m2),有组织废气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安装活性炭吸附饱和报警器装置,活性炭1年更换1次,每次填充量约100kg;实施环保设施分表计电)处理后通过原有的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有机废气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60mg/m3,厂界无组织VOCS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中4.0mg/m3要求,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20mg/m3,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表9中1.0mg/m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特别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间不新增加人员,生活废水不增加排放,依托阜康市恒信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塑料包装制品原有设施排放。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墨桶及废活性炭暂存于本次新建10m2的危废暂存间中,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建设。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颗粒物年排放量为0.001吨,倍量替代量为0.002吨;VOCS年排放量为0.027吨,倍量替代量为0.054吨。项目颗粒物倍量替代量从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减排量中分配,替代后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减排项目颗粒物剩余量为11.85吨;VOCS倍量替代量从2021年阜康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减排量中分配,替代后2021年阜康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VOCS剩余量为12.046吨(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5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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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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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 |
0.002 |
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
2021年淘汰 |
36.15 |
1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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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 |
0.054 |
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 |
2021年完成 |
17.658 |
12.046 |
(说明: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减排项目原有颗粒物总量指标36.15吨,上一次替代(阜康市东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年产60万吨逆流式干燥提质煤建设项目)后剩余11.852吨,本次替代颗粒物剩余量11.85吨;2021年阜康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原有VOCS总量指标17.658吨,上一次替代(新疆久泰化工有限公司4万吨/年炭黑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后剩余12.1吨,本次替代VOCS剩余量为12.04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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