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716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17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21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大龙口-浅1、大龙口-浅2、大龙口-浅3等3口探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2〕215号
关于大龙口-浅1、大龙口-浅2、大龙口-浅3等3口探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石化新疆新春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大龙口-浅1、大龙口-浅2、大龙口-浅3等3口探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新钻大龙口-浅1、大龙口-浅2、大龙口-浅3 3口探井,分别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郑家村东北侧1375m、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乏马塘村西北侧372m、老西台子村西北侧240m。井位坐标分别为:东经 88°38'50.940",北纬 43°59'11.460";东经 88°45'32.910",北纬 43°59'27.440";东经 88°43'06.540",北纬 43°57'52.810",3口井同属一个区块内。各井场宽50m、长70m,井场占地面积共10500m2,项目采用二开制井身结构,设计井深为3750m。工程内容包括钻前工程、钻井工程及公用工程。项目总占地面积11092m2,均为临时占地。总投资337.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
根据森诺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施工区域内的临时占地合理规划,避开野生植被及保护植物较丰富的区域,严格控制临时占地范围,减少对周围土壤、植被的影响。敏感区周边施工方案、临时用地布设,应在开工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和采取补偿措施,在环境敏感区内不得设置料场,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施工过程实施“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层回填”的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地貌原状,减少水土流失。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物料定点堆放,易起尘物料在运输、存放时应加盖遮盖物,最大限度防止扬尘扩散;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修。施工期柴油机、发电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井场无组织挥发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8-202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钻井过程采用“钻井泥浆不落地技术”,严格落实防渗措施,钻井废水严禁直接外排,全部输送至泥浆不落地泥浆槽中循环利用,完井后废水运至春风一号联合站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 5329-2012)相关标准限值后用于产能开发回注地层;施工期职工生活依托周边村镇,生活污水排入当地生活污水收集系统,由当地农户定期清理,用做农肥,不得外排。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钻井岩屑及钻井泥浆采用泥浆不落地系统,钻井工程一开、二开均采用水基泥浆,钻井产生的泥浆同岩屑一起进入不落地系统进行处理,实现固液分离,分离后的液相由钻井单位回收用于后续钻井循环使用,不得外排;钻井岩屑、钻井泥浆等一般固体废物经“泥浆不落地”设备分离后拉运至克拉玛依前山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处理,检测达到《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 3997-2017)相关标准限值后用于铺路、铺垫井场综合利用,未达标的产物将进入处置系统再次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项目重点防渗需铺设渗透系数≤10-7cm/s的防渗材料,废防渗材料循环利用,使用过程中如产生不可利用的废防渗材料为危险废物,需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不得将其擅自倾倒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在生活垃圾收集箱内,加强管理,定期拉运至附近生活垃圾暂存点,交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处理。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7日
上一篇: 关于昌吉州中医医院...
下一篇: 关于发布《重点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