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714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10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210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国家电投昌吉州木垒四十个井子220千伏汇集站增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2〕210号
关于国家电投昌吉州木垒四十个井子220千伏汇集站增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你公司报送的《国家电投昌吉州木垒四十个井子220千伏汇集站增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境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四十个井子220千伏汇集站新增2台主变及配套设施,主变容量240MVA。本次扩建无新增用地,汇集站永久占地50684m2,项目总投资54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5万元,占总投资的0.29%。
根据新疆天恒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教育,提高其环保意识。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不得在规定区域范围外随意活动和行驶。施工时应在工期安排上合理有序,在已有的占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尽量减少对地表的破坏,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并撤场,按照设计要求应立即对汇集站配电装置场地区进行碎石铺设覆盖。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临时生活区设置在已建汇集站占地范围内,施工期及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夏季用于场区道路洒水,冬季贮存,不外排。
(三)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汇集站运行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各项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限值要求;运行期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控制噪声排放,确保汇集站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排放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铅蓄电池到寿命周期时,应交由相关资质单位进行更换收集处理,废铅酸蓄电池不在汇集站内贮存。主变在检修或事故状态下产生的废变压器油为危险废物,排入事故油池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并运至就近垃圾收集站处理。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0日
上一篇: 关于三台油田北10井...
下一篇: 关于发布《重点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