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578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19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18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奇台县12.5万千瓦储能+50万千瓦(风光同场)新能源项目(20万千瓦风电场)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昌州环评〔2022〕185号
关于奇台县12.5万千瓦储能+50万千瓦(风光同场)新能源项目(20万千瓦风电场)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吉国投奇鑫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奇台县12.5万千瓦储能+50万千瓦(风光同场)新能源项目(20万千瓦风电场)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新能源规划4#风电场区,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0°53′38.923",北纬44°46′43.806″;项目占地总面积565472.2平方米,其中:永久占地275109平方米,临时占地290363.2平方米;项目新建20万千瓦风电(5万千瓦储能,时长4小时),采用32台单机容量6.25MW机组,配套建设送出工程等相关附属设施。工程储能为20座储能变流器集装箱和40座储能电池集装箱。本期拟建的35kV开关站出8回35kV线路接入奇台追风新能源有限公司牵头拟建的220kV汇集站。本次评价范围不包括220kV升压站及输送线路,该部分内容单独进行评价。项目总投资117238.0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8万元,占总投资的0.25%。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限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禁止乱碾乱轧,减少扰动面积,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减少地表开挖裸露时间,避开雨季及大风天气施工,及时进行迹地恢复,减少水土流失。临时土方采取四周拦挡、上铺下盖等挡护及苫盖措施妥善堆放。敏感区周边施工方案、临时用地布设,应在开工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和采取补偿措施,在环境敏感区内不得设置料场,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尽量减少占地,对施工场地进行围挡,禁止在大风天进行施工作业,土方作业时辅以洒水抑尘、覆以防尘网,车辆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焊接工艺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配有净化部件的一体化的设备。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施工期扬尘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集中收集至临时废水沉淀池沉淀后直接用于场内抑尘,施工期结束对沉淀池进行拆除填埋处理。施工营地内设置移动环保公厕用于解决施工人员生活排污,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拉运。运营期光伏组件擦拭废水直接淋洒用作绿化和抑尘。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施工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将箱逆变一体机等设备安装于室内,运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回填后剩余的土石用于厂内道路及厂内地势平整;生活垃圾通过垃圾箱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运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废弃钢筋边角料、废弃包装材料等,分类收集后可用于出售。运营期更换的废电器组件为一般废物,报废后由厂家回收处置,不在项目所在地进行暂存;废变压器油统一收集后暂存在奇台追风新能源有限公司牵头建设的30万千瓦新能源厂区危废暂存间内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危险废物的运输和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以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 第23号)等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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