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570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06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17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国投玛纳斯10万千瓦/40万千瓦时储能配套40万千瓦光伏市场化并网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昌州环评〔2022〕177号
关于国投玛纳斯10万千瓦/40万千瓦时储能配套40万千瓦光伏市场化并网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玛纳斯国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国投玛纳斯10万千瓦/40万千瓦时储能配套40万千瓦光伏市场化并网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六户地镇闯田地和鸭洼坑村境内。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光伏阵列区、1座220kV升压汇集站、4座35kV开关站及1座储能站。规划建设装机容量为交流设计规模为400MW;直流侧容量为522.36288MWp。拟采用958464块545Wp单晶硅光伏组件,共计128个光伏发电子方阵。储能容量10万kW/40万kWh,光伏装机40万kW。项目总投资262438.9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0万元,占总投资的0.1%。
根据乌鲁木齐湘永丽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临时占地布设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施工完毕后及时对扰动地表进行平整和植被恢复,以减少水土流失。在建设临时道路、施工场地等时,应尽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扰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后,定期由吸污车清运至玛纳斯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 4275—2019)表2中的B级标准,用于项目区绿化冬储夏灌,不外排。
(四)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升压站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有效降噪措施;运营期噪声源经距离衰减后,光伏电场、220kV升压汇集站场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要求。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弃土全部用于场地平整,固体废物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运营期生活垃圾由场内统一收集,定期拉运至附近环卫部门收集点处理;光伏电站废弃的光伏组件和废储能电池集中收集后有厂家回收处置;废变压器油、废铅酸蓄电池和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分类集中收集在危废暂存间,可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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