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532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05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139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木垒县四十个井子220kV汇集站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2〕139号
关于木垒县四十个井子220kV汇集站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华电木垒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木垒县四十个井子220kV汇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木垒县。本项目主体工程为新建木垒四十个井子220kV汇集站一座,规划建设3台主变,容量为2×250MVA,1×240MVA,本期一次建成。项目总投资121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万元,占总投资的0.31%。
根据新疆恒升融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临时占地布设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施工完毕后及时对扰动地表进行平整和植被恢复,以减少水土流失。在建设临时道路、施工场地等时,应尽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扰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运行期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油烟排气管道排放,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后,定期由吸污车清运至木垒县城乡园区一体化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行期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夏季用于道路洒水降尘,冬季贮存,不外排。
(四)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汇集站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有效降噪措施;运营期汇集站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要求。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弃土全部用于场地平整,固体废物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运营期废铅蓄电池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主变在检修或事故状态下产生的废变压器油为危险废物,排入事故油池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检修废件由巡检人员带走,后期由厂家进行回收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并定期拉运至木垒县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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