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522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01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129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昌吉州凯利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液化气储配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昌州环评〔2022〕129号
关于昌吉州凯利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新建
液化气储配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
昌吉州凯利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昌吉州凯利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液化气储配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三工镇下营盘村沿河路西侧,中心地理坐标为E87°15'20.820",N43°55′40.240″。项目区北侧为农田,南侧为空地,西侧为空地,东侧为景业汽修厂。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4712.22m2(约22亩),新建充装储备供应液化石油气2400吨/年储配站一座,建设内容包括7座50m3液化气地埋式储气罐、1座50m3液化气地埋式残液罐、充装灌气车间、充装灌气泵房、空压机房、消防水池及泵房、综合管理用房等配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年充装1680t液化石油气,产品包括15kg钢瓶装、50kg钢瓶装;年充装480t丙烷,产品包括15kg钢瓶装、50kg钢瓶装;年充装240t丁烷,产品包括50kg钢瓶装、500kg钢瓶装。项目总投资22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7万元,占总投资的5.2%。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的审查意见(昌市环函〔2022〕13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废气主要为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项目液化气采用全过程密闭、液化、集输工艺,对阻火器、液封、机械呼吸阀、各阀门管线接头等应每年彻底检查两次并符合气密性要求,避免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927-1996)表2中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 A.1 规定的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中的C级标准后冬储夏灌。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购低噪声型设备,设备经过减振处理,禁鸣喇叭,并加强经营管理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废钢瓶、污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主要为钢瓶残液、废机油。产生的废钢瓶暂存于厂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处,由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报废;钢瓶残液暂存于厂区内液化气残液罐(50m³)中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集中收集至厂区内危险废物暂存间(面积10㎡)暂存,最终均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泥定期由建设单位清运至昌吉市垃圾填埋场填埋;生活垃圾在项目区内定点统一收集后,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要求执行,对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理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三、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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