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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钢之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平方米彩石金属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07-26 12:17:5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22-000521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07-26
文  号: 昌州环评〔2022〕128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新疆钢之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平方米彩石金属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州环评〔2022128号

 

关于新疆钢之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年产

200万平方米彩石金属瓦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钢之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钢之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平方米彩石金属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阜康产业园阜西区苏通小微创业园新疆钢之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对面,中心地理坐标为E87°50'9.431",N44°9′36.030″。该项目为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租赁1#联合生产厂房(建筑面积9452.26m2,厂房面积为1200m2)建设年产200万平方米彩石金属瓦生产线1条,主要安装配置自动喷砂机、自动淋胶机、自动蒸汽烘干机、液压上料开放卷机、定尺送料机、花边剪切机、冲床/冲压成型机、液压压型机等设备。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占总投资的3.13%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评价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审查意见阜环函202227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喷胶及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项目喷胶及烘干设备均为密闭式结构,在喷胶工段和烘干工段的前、后端分别设置2套集气罩收集效率为90%,风机风量为16000m3/h采用上吸风方式集气由引风机引入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胶及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通过采取车间密闭、加强管理等措施,同时采取洒水降尘及对沉降在工序附近及设备上的颗粒物及时清除的措施,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mg/m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 特别排放限值6mg/m3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浓度限值4mg/m3加强日常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活性炭种类、用量及更换频次需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相关要求落实,严禁环保治理设施无效运行或低效运行。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阜西区污水处理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产生的机械噪声及运输、装卸车辆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大的排放源,通过设置隔音、消声、吸声和减震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为金属边角料、废彩砂包装袋、空胶桶、废胶桶内包装袋、废活性炭、废机油、职工生活垃圾。金属边角料、废彩砂包装袋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空胶桶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废胶桶内包装袋属于可豁免的危险废物,危废类别为HW49,危废代码:900-041-49,全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分类收集后与生活垃圾一并由环卫部门清运。废活性炭、废机油集中收集危废暂存间20㎡内,定期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置。一般固废暂存区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规范建设和维护使用。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意见单中的要求规范建设和维护使用。

三、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VOCS排放量为0.648吨,倍量替代量为1.296吨。VOCS倍量替代量从2021年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VOCS治理工程减排量中分配,替代后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VOCS治理工程VOCS剩余量为2.6775吨(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及批复文件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726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倍量替代总量(吨)

污染物替代来源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原有总量指标(吨)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VOCS

1.296

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VOCS治理

2021完成治理

49.076

2.6775

(说明:2021年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VOCS治理工程原有VOCS减排量49.076吨,上次替代新疆钢之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彩钢夹芯板、彩钢单板、C、Z型钢建设项目VOCS剩余量3.9735吨,本次替代后VOCS剩余量2.6775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