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482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18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12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昆仑天泽公司LNG液化装置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2〕123号
关于昆仑天泽公司LNG液化装置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昆仑天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昆仑天泽公司LNG液化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工业园,中心地理坐标为E88°45'27.223",N44°08′28.640″。项目区四周均为空地,东侧为规划的钜弘环保及希望环保用地(现为空地)。项目新建日处理液化天然气27万方及LNG储存5000m3,其中一期建设日处理6万方液化、充装装置及综合办公楼、辅助用房等相关附属设施;二期建设日处理6万方液化装置;三期建设日处理15万方液化装置及5000m³储罐一座。项目总投资221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1万元,占总投资的0.41%。
根据新疆天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2〕13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大气污染源主要为导热油炉撬、供热锅炉及脱酸单元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包括:烟尘、SO2、NOx、无组织非甲烷总烃(以NMHC计)等。三台导热油炉撬(其中一期设置一台520KV(约0.7t)导热油炉撬、二期设置一台520KV(约0.7t)导热油炉撬、三期设置一台1300KV(约1.8t)及一台700kW(约1t)供暖锅炉的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技术分别通过15m高烟囱排放,颗粒物及二氧化硫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20mg/m3,SO2:50mg/m3);NOX执行《关于开展自治州2021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委办发〔2021〕17号)中50mg/m3排放浓度限值。酸性气体经脱硫塔脱除二氧化碳及硫化氢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项目天然气采用全过程密闭、液化、集输工艺,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规定的限值,同时厂内挥发性有机物小时平均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6mg/m3)。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装置中天然气系统为密闭式的工艺系统,在脱水、重烃和脱汞单元产生的生产废水均含重金属汞,由厂内污水罐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污水排入园区管网最终进入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脱水塔废分子筛、空压站产生的废滤料、废吸附剂,脱汞塔产生的废脱汞剂、脱重烃单元产生的废活性炭、脱H2S产生的硫磺、管道清扫产生的含油废物、设施维护产生的废油漆以及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等。脱水塔分子筛定期返回生产厂家循环利用;空压站废滤料、废吸附剂均属于一般固废,由生产厂家回收定期更换;脱汞塔废脱汞剂及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交有危险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全部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执行,对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理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一般工业固废在其收集储存、运输、处置过程均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相关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储罐四周安装泄漏报警装置,设置安全信号指示器,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定期演练。
三、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SO2年排放量为0.37吨,倍量替代量为0.74吨;颗粒物年排放量0.26吨,倍量替代量为0.52吨;NOX年排放量为0.86吨,倍量替代量为1.72吨。项目倍量替代量从吉木萨尔县二工乡叶家湖砖厂产业结构升级减排项目中核减,替代后SO2剩余量1.415吨,颗粒物剩余量0.26吨,NOX剩余量0.236吨(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8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
SO2 |
0.74 |
吉木萨尔县二工乡叶家湖砖厂 |
产业结构升级 |
2.155 |
1.415 |
|
颗粒物 |
0.52 |
吉木萨尔县二工乡叶家湖砖厂 |
产业结构升级 |
0.78 |
0.26 |
|
NOX |
1.72 |
吉木萨尔县二工乡叶家湖砖厂 |
产业结构升级 |
1.956 |
0.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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