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469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04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110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新疆祥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年产 3万吨隔热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2〕110号
关于新疆祥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年产
3万吨隔热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祥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祥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万吨隔热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祥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万吨隔热条项目位于阜康市阜西工业园区新疆新高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租赁厂区内4#加工车间,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E87°47′30.682″,N44°9′5.850″。项目总占地面积4165m2,建设5条PA66尼龙再生塑料生产线;60条隔热条生产线,其中PA66尼龙隔热条生产线50条,PVC隔热条生产线10条。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占总投资的12%。
根据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2〕23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隔热条和造粒车间设置65个集气罩,将收集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浓缩+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造粒车间每台破碎机上方分别设置1个集气罩(共设置5个集气罩),将收集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外排,排放浓度满足须《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房外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排放限值。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集气罩面积和设计风量,确保集气罩收集效率不低于90%,按环评和技术规范要求落实活性炭用量和更换频次。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区管网,进入阜康市阜西污水处理厂处置。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设备安装在密闭厂房内,采用减震、隔振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分选废物、沉渣、废滤网、布袋收集尘、不合格产品、废活性炭、废机油和废催化剂、废过滤棉。其中生产过程不合格产品全部返回生产线,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废活性炭、废机油和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过程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相关要求。
(五)其他管控措施。对所有入厂原辅料做好记录,保留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物品数量、成分、具体分类以及检测记录。要求原料供应商承诺提供的原料满足合同要求,特别是对入场废旧塑料进行严格控制,废旧塑料中不得含有除PA66材质以外的其他废塑料,且废旧塑料中不含油污、有机质、卤素成分等。
(六)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企业须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逐项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演练。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7.045吨,倍量替代量14.09吨,挥发性有机物替代量由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VOCs治理项目落实;颗粒物年排放量为0.124吨,倍量替代量0.248吨,颗粒物替代量由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落实(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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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昌吉市新瑞鑫诚环
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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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4日印发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
污染物名称 |
替代总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一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
VOCS |
14.09 |
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VOCs治理项目 |
2021年完成治理 |
49.076 |
18.7555 |
4.7015 |
|
颗粒物 |
0.248 |
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 |
2021年拆除 |
25.87 |
22.358 |
22.11 |
说明:2021年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VOCs治理项目中减排量49.076t/a,上次替代后(雪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三聚氰胺增强多功能石膏板中试线建设项目)剩余量18.7555(t/a);本次替代后剩余量4.6655(t/a),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原有颗粒物指标25.87t,上次替代后(雪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三聚氰胺增强多功能石膏板中试线建设项目)剩余量22.358(t/a),本次替代后剩余量22.11(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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