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461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29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10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昌吉州玛纳斯县城乡水务一体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2〕102号
关于昌吉州玛纳斯县城乡水务一体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玛纳斯县供排水站:
你公司报送的《昌吉州玛纳斯县城乡水务一体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昌吉州玛纳斯县城乡水务一体化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玛纳斯县,其中水源地位于旱卡子滩乡十户窑子村。项目拟在石灰窑水源地新建1座5000m3清水池,拟在玛纳斯县第二水厂新建1座10000m3清水池,配套建设水厂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内容,改造输配水管网68.63km,其中引水管线长21.94km,玛纳斯-塔西河工业园配水管线长18.5km,其他配水管线长28.19km;村内管网改造管线112.23 km。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环评报告内容,项目不新增地下水开采量。项目总投资为20543.6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占总投资的0.1704%。本项目依托的10口地下水取水井开采项目未开展环评,相关内容须另行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根据新疆清风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函〔2022〕 14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施工期间划定施工活动范围,严格控制和管理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的运输路线和范围,不得离开运输道路随意行驶,防止破坏土壤和植被、加剧土地荒漠化。运营期进行施工区植被恢复,因地制宜做好水厂的绿化工作。按国家相关政策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粉尘防治措施,施工场地四周设置围挡,施工现场主要道路进行硬化,施工现场的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禁止露天堆放;土方开挖等作业洒水压尘,运输车辆密闭;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施工区洒水降尘;施工生活区建设防渗沉淀池及环保公厕,生活废水定期由吸污车清运至玛纳斯县污水处理厂处置;本项目运营期不新增生活污水产生。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有污泥及生活垃圾。其中污泥成分主要为悬浮物、泥沙、微生物等,产生的污泥定期清掏采用吸污车外运。污泥应定期进行清理至垃圾填埋场,外运过程注意密封性,防止恶臭气体逸散。本项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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