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462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29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10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对新疆木垒县大石头矿区2号水泥 用石灰岩矿露天采矿工程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2〕103号
关于对新疆木垒县大石头矿区2号水泥
用石灰岩矿露天采矿工程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木垒汇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木垒县大石头矿区2号水泥用石灰岩矿露天采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大石头乡,项目区地理中心坐标为东径91°13′31″,北纬43°43′31″。从木垒县城沿国道G335(原省道S303)向东行进72km,转而向南沿简易砂石路行驶8km至矿区。矿区面积2.602km2。为自地面向下凹陷露天开采,核定生产规模为200万吨/年,矿山的服务年限为32.19年。矿区开采标高为+1748m至+1550m。项目区主要建设1个采矿场、1个废石场及1个表土取土场。项目总投资7378.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8.36万元。占总投资的9.06%。
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审查意见(木县环评〔2022〕1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道路和现有设施,优化施工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科学合理组织施工设计,划定施工区红线,严禁红线以外的施工行为;表土的剥离与回填;加强水土保持措施与土地复垦;制定生态恢复方案和植物物种选择标准,严禁施工人员和施工车辆、机械进入大石头乡水库饮用水保护区;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取土、弃土、排放废水和废渣;按国家相关政策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表土剥离并堆存在取土场,待闭矿后回填采矿场表面,种植适宜性草种,逐步恢复采矿坑的地表植被;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的原则,从源头控制生态环境破坏,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结合开采时序合理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与开采生产统一规划和落实。开采服务期满后进行全面的生态修复工作,及时拆除地表建筑设施,设立警示牌,落实防沙治沙各项措施,恢复原有地形地貌和土地使用功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露天开采应采用湿式作业方式,对工作面、采装点堆体及爆破现场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工作面的粉尘排放。采用滚动开发的方式进行开采,分区域开采完后及时进行表土回填采坑,减少表土堆放量。原料堆场保持料堆表面湿度,抑制粉尘产生;装卸操作避免大风天气,并采取喷雾降尘措施控制扬尘污染。无组织矿界粉尘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石场废石淋溶水及采矿涌水经收集池沉淀、过滤处理后用于废石场、采场及道路等矿区的矿区降尘用水;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器、减震垫等,爆破应定时进行。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开采过程产生矿山剥离物、废石优先用于工业场地平整和道路建设等,剩下的废石排入废石堆场,封场后回填矿坑,闭矿后按照《大石头矿区2号水泥用石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对整个采矿区及废石场进行修复。废石场建设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污染控制要求。废石场上游两侧应修建截洪沟,四周挖掘排水沟,下游应建设淋溶水池用以收集淋溶水。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暂存于规范建设的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为防止废土石产生崩塌和泥石流,应在废石场坡脚设拦石坝,起到拦截滚石和反压坡脚的作用,堆石的边坡要小,尽量压实,表土取土场堆存的表土应用于闭矿期采场覆土及地表平整。
(六)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严格按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各项应急设施和应急措施。项目应开展环境监理,强化表土堆场水土流失、采石场扬尘、生态恢复等重点环保措施落实,并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内容。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期建设工程的,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按相关要求办理水土保持审批手续。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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