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275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4-25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6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阜康市银翔钢结构有限公司年产15000t 钢结构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昌州环评〔2022〕64号
关于阜康市银翔钢结构有限公司年产15000t
钢结构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市银翔钢结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阜康市银翔钢结构有限公司年产15000t钢结构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阜康市银翔钢结构有限公司年产15000t钢结构扩建项目位于阜康市阜康产业园阜西区苏通小微创业园内一期4-18号(新疆新友万汇建材有限公司院内),项目区地理位置坐标:E87°49′21.038″,N44°9′21.000″。项目区北侧为新疆荣春腾达建材有限公司,西侧为空地,南侧为新疆富利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东侧为园区道路。项目建设内容在原有(一期)空厂房内新建钢结构生产线1条,生产规模为年产15000t/a钢结构,切割、焊接、抛丸工序依托原有一期项目(切割区、焊接区、抛丸区),在二期项目车间内新建喷塑区、固化区、成品区。项目总投资为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万元,占总投资的4.4%。
根据新疆祥达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2〕1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切割烟尘、焊接烟尘、抛丸粉尘、喷塑废气、塑粉固化废气。切割下料、焊接、抛丸定点作业区设置侧吸罩,车间进行全密闭,烟粉尘通过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喷塑车间粉尘通过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塑粉固化非甲烷总烃集气罩收集后采用UV光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的标准要求,厂区无组织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采取厂房隔音等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金属固废、焊渣、收集尘、废钢丸、塑粉、废机油、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UV灯管及生活垃圾。金属固废、焊渣、收集尘、废钢丸全部由资源回收公司回收利用;塑粉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机油、废活性炭和废UV灯管暂存在危废暂存间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过程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逐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非甲烷总烃总量控制指标为0.018t/a,倍量替代量为0.036t/a,从新疆和润化工有限公司VOCs治理项目减排量中核减;颗粒物总量控制指标为0.80697t/a,倍量替代量为1.614t/a,从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中核减(见附件)。
五、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5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表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颗粒物 |
1.614 |
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生活源) |
2021年拆除 |
36.15 |
24.75 |
23.136 |
VOCs |
0.036 |
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2021年完成治理 |
49.076 |
45.716 |
45.68 |
说明: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生活源)原有颗粒物指标36.15t,上次替代(舍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环保塑料管道建设项目)剩余量24.75t,本次替代后剩余量23.136t;2021年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VOCs治理项目减排量49.076t,上次次替代后剩余量45.716t,本次替代后剩余量45.68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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