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273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4-22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6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新疆阜康市北部沙漠1号(平板玻璃用) 石英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2〕62号
关于新疆阜康市北部沙漠1号(平板玻璃用)
石英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采虹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阜康市北部沙漠1号(平板玻璃用)石英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阜康市北部沙漠1号(平板玻璃用)石英砂矿建设项目位于阜康市北部,距离阜康市城区60km,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8°17′45.014″,北纬44°41′59.985″。项目矿区面积为0.65km2,主要设置有采矿场、筛分工业广场、原矿堆场、成品堆场、临时排土场、办公生活区。项目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台阶式采矿方法,矿区开采标高为560m至606m,生产规模为15万t/年,矿山服务年限为10.82年。项目总投资为1170.9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占总投资的10.2%。
根据新疆祥达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2〕1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施工期间划定施工活动范围,严格控制和管理运输车辆及重型机械的运输路线和范围,不得离开运输道路随意行驶,防止破坏土壤和植被、加剧土地荒漠化。运营期进行裸露坡面植被恢复,因地制宜做好矿区的绿化工作;闭矿期开采场地及排土场进行回填,平整、覆土、植被恢复,使其恢复原土地利用功能。按国家相关政策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露天开采采用雾炮机降尘,分区分片开采。开采、装卸过程及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运输车辆篷布覆盖;成品堆场全封闭并设置洒水喷淋装置,原矿堆场及临时排土场四周设置围挡,双层苫布覆盖。筛分工序安装集气罩加除尘器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为车辆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车辆清洗废水经厂内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654275—2019)标准后用于荒漠灌溉。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平整和硬化厂内道路,禁止鸣笛,合理设置车辆进出通道,运输车辆限速行驶。厂界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弃土、废石送至排土场进行堆填,开采结束后回填采坑平整场地,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拉运至阜康市垃圾填埋厂填埋处理。废矿物油收集暂存在危废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过程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项目自投入运行后满五年需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重点对项目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影响及修复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补救措施和方案。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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