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021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31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1〕18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昌吉市三屯河“十四五”大型灌区续建 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1〕181号
关于昌吉市三屯河“十四五”大型灌区续建
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昌吉市三屯河流域管理处:
你单位报送的《昌吉市三屯河“十四五”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境内。总干渠起点坐标:东经87°3'58.093",北纬43°50'39.462"。终点坐标:东经87°5'56.322",北纬43°53'54.443",建设内容:(1)本次新改建总干渠7.07km(其中新建干渠0+000~1+164,长度1.164km,改扩建盘山干渠1+164~7+070,长度5.906km)。渠道沿线新建渠系建筑物27座,其中,水闸2座,交通桥4座,陡坡3座,跨河渡槽1座,过洪渡槽13座,跨大洪沟交叉建筑物1座、穿第三水厂管线交叉建筑物2座,跌水1座。(2)改造渠道六条,包含滨湖支渠、常胜支渠、二工支渠、佃坝西斗渠、东沟村斗渠、下巴湖斗渠,改造总长度20.602km。改造渠系建筑物75座,其中水闸31座,农桥35座,跨渠渡槽7座,陡坡2座。(3)信息化改造提升。施工期均避开主要灌溉期进行分段施工,计划2022年7月1日开工,2023年11月30日完工,总工期为14个月(12月中旬至次年3月中旬为冬休)。项目总投资28510.3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2.7万元,占总投资的0.89%。
根据乌鲁木齐天辰创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周围采取围挡、围护、洒水降尘措施以减少扬尘扩散,物料搅拌采用封闭作业,大风天气严禁产生扬尘作业;运输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并加强车辆的保养,运输车辆均要覆盖篷布;起尘原材料不得露天堆放。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作业废水排入隔油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抑尘。施工结束后将隔油沉淀池拆除并恢复原状。项目区不设施工营地,无生活污水产生,施工现场设置移动式环保厕所供施工人员如厕使用,移动式环保厕所委托昌吉市环卫部门定期抽运。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弃方运往指定的填埋地点填埋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由垃圾箱收集后定期集中就近运往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处理。
(四)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动植物保护和防止水土流失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减少占地产生的不利影响,禁止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设置堆场、料场以及临时工程,禁止设置污染水体的一切活动。堆场、料场以及临时工程须远离昌吉市努尔加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渠道首端施工过程中,在渠道首端和昌吉市努尔加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之间设置1.8米以上围挡,围挡地段设置防溢座,确保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严格控制和管理运输车辆及重型机械的运行和施工范围,充分利用现有施工便道,减少对土壤的扰动、植被破坏和减少水土流失。施工期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不得影响和减少原有的下泄生态流量。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别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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