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149号
关于新疆木垒县大石头矿区Ⅲ号(水泥用)
石灰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木垒县汇鑫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木垒县大石头矿区Ⅲ号(水泥用)石灰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木垒县大石头矿区Ⅲ号(水泥用)石灰岩矿位于木垒县东侧,矿区西距大石头乡8km,距木垒县城70km。项目区地理中心坐标东经91°16′40″,北纬43°44′0.97″。项目区东侧为大石头乡风电规划区,南侧约1km为京新高速,北侧为未利用地,西侧约3.3km处为大石头乡水库。矿区面积1.05km2,设计年开采水泥用石灰岩60万吨,矿山的服务年限为5.66年。项目设计采用山坡-凹陷露天开采方式,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台阶式采矿方法,矿区开采标高为+1624m至+1500m。项目区主要建设3个采矿场、1个排土场、矿山运输道路及生活区。项目总投资1431.9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1万元。
根据新疆泰施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审查意见以及专家审查复核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道路和现有设施严格控制占地面积。科学合理组织施工设计,划定施工区红线,严禁红线以外的施工行为,严禁施工人员和施工车辆、机械进入大石头乡水库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在施工及采矿过程中,沿河道两侧划定200m范围的保护地带,保证矿区内的大石头河水质不因项目的施工而下降;科学设置施工营地和材料场,严禁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取土、弃土、排放废水和废渣;按国家相关政策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表土剥离并堆存在排土场,待闭矿后回填采矿场表面,种植适宜性草种,逐步恢复采矿坑的地表植被;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的原则,从源头控制生态环境破坏,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结合开采时序合理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与开采生产统一规划和落实。开采服务期满后进行全面的生态修复工作,及时拆除地表建筑设施,设立警示牌,落实防沙治沙各项措施,恢复原有地形地貌和土地使用功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露天开采应采用湿式作业方式,对工作面、采装点堆体及爆破现场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工作面的粉尘排放。矿区路面硬化处理,加强道路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加盖蓬布,防止运输中抛撒引起的扬尘。同时采用滚动开发的方式进行开采,分区域开采完后及时进行表土回填采坑,减少表土堆放量。原料堆场保持料堆表面湿度,抑制粉尘产生;装卸操作避免大风天气,并采取喷雾降尘措施控制扬尘污染。无组织矿界粉尘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石淋溶水经排水沟引入淋溶水收集池内,经沉淀、过滤处理后用于排土场及道路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经一体化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水水质应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A级标准回用于矿区洒水降尘及绿化,严禁生活污水随意排放。采矿涌水经沉淀池沉淀、过滤处理后用于采场及运输道路洒水抑尘,不外排。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器、减震垫等,爆破应定时进行。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排土场建设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污染控制要求。排土场上游两侧应修建截洪沟,四周挖掘排水沟,下游应建设淋溶水池用以收集淋溶水。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暂存于规范建设的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为防止废土石产生崩塌和泥石流,应在排土场坡脚设拦石坝,起到拦截滚石和反压坡脚的作用,堆石的边坡要小,尽量压实,排土场堆存的表土应用于闭矿期采场覆土及地表平整。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拉运至木垒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严禁向大石头乡水库倾倒或排放污染物。
(六)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严格按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各项应急设施和应急措施。项目应开展环境监理,强化表土堆场水土流失、采石场扬尘、生态恢复等重点环保措施落实,并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内容。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期建设工程的,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按相关要求办理水土保持审批手续。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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