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113号
关于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
煤改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煤改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煤改气项目位于阜康产业园区,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9′38.742″,北纬44°8′35.552″,距阜康市城区约15km,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利用现有汽轮机房新建50t/h燃气锅炉作为全厂热源,关停现有45t/h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现有75t/h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作为备用锅炉,采用“一开一备”方式为全厂提供热源。项目区占地面积440m2,总投资2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4.73万元,占总投资的10.6%。
根据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起尘原材应料覆盖堆放,运输时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通过洒水降尘、堆放加盖篷布、严禁大风天气作业等措施,减少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采取“以新带老”措施,对45t/h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进行淘汰。50t/h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通过4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50mg/m3),根据《关于开展自治州2021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委办〈2021〉17号)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50mg/m3);
75t/h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作为备用锅炉,烟气经“双室四静电除尘+袋式除尘器+湿电除雾”除尘措施、“炉内脱硫+石灰半干法脱硫+钠法脱硫”脱硫措施和“臭氧氧化法脱硝+PNCR法脱硝+臭氧管式反应器”脱硝措施处理后通过5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新环发〔2016〕379号)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汞及其化合物和烟气黑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2特别排放限制要求(汞及其化合物≤0.05mg/m3)。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设置沉淀池、隔油池等处理设施,施工废水循环使用,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运营期废水主要为锅炉排污水和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收集至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置后用于厂区绿化。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设备安装在厂房内,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基础和消音器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四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运营期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收集处置。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厂区做好分区防渗措施,依托现有工程事故池,收纳事故产生的事故废水,并且设置标识标牌,及时修订《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三、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在烟气排口处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按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规范排污口建设。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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