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105号
关于呼图壁县历史遗留采坑生态恢复填埋
治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绿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呼图壁县历史遗留采坑生态恢复填埋治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呼图壁县历史遗留采坑生态恢复填埋治理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小土古里村及五工台镇林场村,二十里店镇采坑恢复区地理坐标为E86°58′11.536″,N44°8′55.591″;五工台镇林场村采坑恢复区地理坐标E86°42′15.971″,N44°11′15.222″。建设内容包括二十里店镇小土古里村和五工台镇林场村历史遗留采坑生态恢复填埋治理、临时服务用房及配套车辆购置。其中,两个历史遗留采坑生态恢复填埋容量分别为6800m3和495300m3,主要恢复填埋物为建筑施工废弃物(严禁填入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水厂污泥及有机固废)。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CJJ/T134-2019)严格控制建筑垃圾填埋入场要求,在施工前进行填埋区工程设计和封场工程设计。工程总投资1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2.62%。
二、根据新疆祥达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的审查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三、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扬尘,通过道路硬化、定期洒水、运输车辆全面苫盖等措施进行防治;场区卸料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扬尘,通过定期洒水、场区围挡等措施进行防治;场区填埋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扬尘,通过定期洒水、填埋后及时覆盖防尘网等措施进行防治。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储存池,定期清运至呼图壁县丰泉污水处理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上报、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限值。
(四)其他管控措施。设置管理用房,对出入车辆进行登记检查,本项目填埋物仅为建筑施工废弃物,严禁填入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水厂污泥及有机固废。按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并将环境监理纳入竣工环保验收。项目填埋区进行防渗处理,防渗层为1mm厚的毛面LLDPE膜,防渗系数不大于1.0×10-7cm/s。填埋作业完毕后,进行闭坑封场管理,严格按标准覆土,进行绿化封场。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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