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89号
关于新疆中州硅业有限公司硅渣屑综合
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中州硅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中州硅业有限公司硅渣屑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中州硅业有限公司硅渣屑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奇台县喇嘛湖梁工业园区兴和路与安宁路交汇处东北侧。项目西侧为兴和路,北侧、东侧均为空地,南侧为安宁路,隔路为奇台县奇稳液化气有限公司。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39′23.169″,北纬:44°3′54.181″。项目总占地面积24184.71m2,总建筑面积为12728.51m2;建设3栋地上1层生产厂房、1栋地上2层综合楼,1栋地上3层科研楼,1栋地上1层门卫室。项目建成后生产规模为建设6条粉磨生产线,粉磨工业硅(纯度98%以上的单质硅)24000t/a,并融化处理生产过程副产品工业硅渣屑(超过200目的细硅粉)及除尘器收集粉尘约8000t/a。项目总投资3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4万元,占总投资7.61%。
根据乌鲁木齐天之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审查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粉磨生产线目为全封闭自动机械输送下料,粉磨粉尘经过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浓度120g/m³,15m高排气筒排放速率3.5kg/h)。项目磨粉车间采用封闭式皮带输送机输送,出料口设置密封袋收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1.0mg/m3)。项目融化过程颗粒物防治采用在中频炉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后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烟(粉)尘浓度限值。无组织颗粒物厂界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1.0mg/m3)。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中频炉内使用的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餐饮废水先经过隔油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修改单中三级标准,全部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喇嘛湖梁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墙体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粉磨工艺产生的工业硅渣屑均作为融化原料使用,不外排。除铁器收集的含铁废屑及挑选出的杂质厂区暂存,外卖物资回收单位回收综合利用。融化过程中除尘器收集的硅粉及电炉渣采用吨袋包装后,外售其它企业再利用。设备定期维修保养产生的废机油收集后置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暂存和转运过程中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隔油池油泥及油水混合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
(五)建设单位应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要求。本工程颗粒物年排放量为4.31吨。项目等量替代指标从新疆天电奇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350MW机组(1#、2#)配套烟气净化项目削减量中解决(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0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颗粒物 |
4.31 |
新疆天电奇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350MW机组(1#、2#)配套烟气净化项目 |
2019年完成减排项目 |
51.7 |
47.39 |
(说明:新疆天电奇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350MW机组(1#、2#)配套烟气净化项目原有颗粒物51.7吨,本次使用4.31吨,剩余47.39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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