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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华锦活性炭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 高品质物理法活性炭项目(一期)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1-07-16 17:40:44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182

 

 

关于新疆华锦活性炭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

高品质物理法活性炭项目一期)

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新疆华锦活性炭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华锦活性炭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高品质物理法活性炭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喇嘛湖梁新型工业产品加工园区,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9°3957.982北纬44°451.761″。项目东、西、北侧均为空地,南侧为凯祥大安液化气公司。项目总占地面积33334.47m2分两期建设(一、二期各2万吨),本次仅对一期2万吨建设项目环评进行审批。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车间,布置活性炭生产设施15台套建设库房1座,用于储存转运原料及活性炭成品,同时配套建设软化水制备系统、循环水系统、综合办公楼、宿舍楼等公辅工程项目总投资155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4万元,占总投资3.37%。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的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分局审查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原料筛选粉尘项目原料全部储存于封闭库房内,在库房内将原料按设计要求过筛,筛上物进行简单辊压和筛下物混合送入带有料位器的料仓。原料筛分为密闭设备,设备配套安装布袋除尘器,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满足《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表2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碳化活化工艺废气:项目共设置15台炭化活化一体炉,碳化活化工艺废气采用“焚烧+SNCR脱硝+余热利用+除尘+石灰法脱硫”工艺处理后通过1根40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限值;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浓度需满足《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表2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安装烟气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无组织颗粒物:项目原料库房及生产车间均为封闭式设计,处理合格后的原料储存于带有料位器的料仓,然后通过刮板机(刮板机采用管道密封)输送至生产车间,进入炉体料箱,减少无组织排放。在库房筛分设备处和生产车间活化料出炉冷却工段加装雾炮机,对厂区道路、原料装卸区洒水抑尘,减少粉尘的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需满足《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表3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软水制备设施排水属于清净下水,全部用于补充脱硫塔用水;脱硫废水经中和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进入奇台县喇嘛湖梁新型工业产品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置。落实防渗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防渗等级要求,对生产车间、脱硫循环水池、污水输送管线采取防渗措施。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处置措施。一般固废中除尘器收集粉尘全部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由设备维护厂家定期回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运营期需对脱硫废渣进行危废鉴别,如鉴定是危险废物,则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中的相关要求在厂区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存放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如鉴定为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区集中收集后,送至奇台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生产辅料利用。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设单位应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量替代要求。本工程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8.91t/a;SO251t/a;NOx:107.8t/a;VOCs2.32t/a。项目量替代指标从新疆天电奇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350MW机组1#、2#)配套烟气净化项目、奇台县永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淘汰)、奇台县塔塔尔乡豫新砖厂(淘汰)削减量中解决(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分局负责,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16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新建项目

新增

相应的减排项目

减排工艺

完成时间

减排项目减量

指标剩余量

本次使用量

本次使用后余量

SO2(t/a)

NOx(t/a)

颗粒物

VOCs(t/a)

SO2(t/a)

NOX(t/a)

颗粒物

VOCs(t/a)

SO2(t/a)

NOX(t/a)

颗粒物

VOCs(t/a)

SO2(t/a)

NOX(t/a)

颗粒物

VOCs(t/a)

SO2(t/a)

NOX(t/a)

颗粒物

VOCs(t/a)

新疆华锦活性炭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高品质物理法活性炭项目

51

107.8

8.91

2.32

新疆天电奇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350MW机组配套烟气净化项目(机组#1)

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器+SCR

2018.12

46.14

230.13

 

 

40.28

224.55

 

 

40.28

107.8

 

 

0

116.75

 

 

新疆天电奇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350MW机组配套烟气净化项目(机组#2)

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器+SCR

2019.6

30

99

 

 

30

99

 

 

10.72

0

 

 

19.28

99

 

 

奇台县永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淘汰

2021.3

 

 

6.076

3.4737

 

 

6.076

3.4737

 

 

6.076

2.32

 

 

0

1.1537

奇台县塔塔尔乡豫新砖厂

淘汰

2021.3

 

 

3.9494

 

 

 

3.9494

 

 

 

2.834

 

 

 

1.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