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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玛纳斯县乐土驿胡家沟-白杨树桩 3号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1-06-03 17:21:4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162号

 

关于《玛纳斯县乐土驿胡家沟-白杨树桩

3号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玛纳斯紫欣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玛纳斯县乐土驿胡家沟-白杨树桩3号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玛纳斯县乐土驿胡家沟-白杨树桩3号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位于玛纳斯县乐土驿镇胡家沟,项目距玛纳斯县142º方位直线距离约20千米。矿区东侧与4号建筑用砂矿相邻,南侧为丘陵,西侧与2号建筑用砂矿相邻,北侧700m处为农田。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23′10.232″,北纬44°08′16.463″。矿区面积0.106km2,年开采砂石料15万m3。项目设计采用凹陷露天开采方式,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台阶式采矿方法,矿区开采标高715.0米至801.0米,主要建设内容为3条砂石料生产线,配套建设生活区、运输道路、料场、覆土场、供电等辅助设施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6.2万元。

项目为重新报批建设项目,昌吉州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关于同于玛纳斯县新设4个建筑用砂矿采矿权的批复》。报告表提供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相关内容,根据乌鲁木齐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审查意见以及专家审查复核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和《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的有关要求合理规划及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道路和现有设施严格控制占地面积。科学合理组织施工设计,划定施工区红线,严禁红线以外的施工行为;科学设置料场、覆土堆场,对堆场采取边坡防护、覆盖防尘网等水土保持措施;表土提前剥离并集中养护,满足恢复条件后及时用于生态恢复;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从源头控制生态环境破坏,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结合开采时序合理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并与开采生产统一规划和落实。开采服务期满后进行全面的生态修复工作,及时拆除地表建筑设施,设立警示牌,落实防沙治沙各项措施,恢复原有地形地貌和土地使用功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露天开采应采用湿式作业方式,对工作面和采装点堆体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减少粉尘排放。项目施工过程应合理规范建设覆土堆场,覆土堆场应采取有效的遮盖方式或洒水碾压控制扬尘污染。同时采用滚动开发的方式进行开采,分区域开采完后及时进行表土回填采坑,减少表土堆放量。原料堆场保持料堆表面湿度,抑制粉尘产生;装卸操作避免大风天气,并采取喷雾降尘控制扬尘污染。

砂场的砂石料进料口设置雾炮机进行洒水降尘,对输送环节采取封闭遮盖措施,振动筛进行封闭并安装喷雾除尘装置,破碎环节湿式作业,加强矿区道路喷雾降尘,运输车辆加盖蓬布,防止运输中抛撒引起的扬尘。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洗砂废水经防渗沉淀循环水池处理后回用于洗砂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收集后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吸污车拉运至玛纳斯县禹源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严禁生活污水随意排放。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器、减震垫等。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固废污染处置措施。覆土堆场建设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中污染控制要求。覆土堆场堆存的剥离表土、沉淀池底泥与少量废料应分区堆放,定期用于回填。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规范建设的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至玛纳斯县垃圾填埋场处理。严禁向周围环境倾倒或排放污染物。

(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逐项落实,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开展环境监理,强化堆场水土流失、开采区扬尘、生态恢复等重点环保措施的落实,并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内容。

三、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期建设工程的,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按相关要求办理水土保持审批手续。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