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51号
关于新疆吉木萨尔县泉沟水库枢纽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水利管理总站: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吉木萨尔县泉沟水库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吉木萨尔县泉沟水库枢纽工程行政隶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位于吉木萨尔县泉子街镇东北侧7.6km处,项目占地面积687180平方米,总投资261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7.4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座总库容458.0×104m3的以农业灌溉、工业供水为主具有综合开发任务的小(1)型水利枢纽,配套建设引输水管道、道路工程等。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和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落实生态恢复与治理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运输道路采取定时喷洒水的降尘措施,减少扬尘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土石方作业时,对作业面适当喷水,减少扬尘产生量;施工物料定点堆放,易起尘物料在运输、存放时应加盖遮盖物;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修。项目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防渗隔油沉淀池处理后施工回用;在施工营地建设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于处理施工期及运营期生活污水,处理后水质满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中的B级限值后用于管理区绿化灌溉,严禁生活污水排入河道。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减少噪声与振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工程建设开挖的弃土在项目区设置3个临时堆土场堆放,临时堆场应采取苫盖等措施防止扬尘及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弃土全部回填于本项目料场,并进行生态恢复。施工场地、生活区设置垃圾箱、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时清运,运至吉木萨尔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项目产生的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及2013 年修订)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明确施工用地范围,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区域,禁止乱碾乱轧;及时对主体工程区、料场区、道路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引输水管线区等进行土地平整和生态恢复。严格落实规定的下泄生态基流量,确保工程蓄水期和运行期坝址断面及泉沟渠首下泄生态流量为:少水期(11月~次年4月)按坝址断面多年平均径流量的10%,丰水期(5月~10月)按坝址断面多年平均径流量的30%,并安装生态流量监控设备等措施,保证生态流量足额下泄。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及奇台县、吉木萨尔县分水协议要求,按照规定比例引水,避免超额引水。
(六)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
(七)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切实落实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相关要求在水利部门办理水土保持许可。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本项目自投入运行后满五年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补救措施和方案。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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