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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昌吉州玛纳斯县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1-05-07 12:27:40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148号

关于昌吉州玛纳斯县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昌吉州玛纳斯县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昌吉州玛纳斯县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填埋场建设项目位于玛纳斯县红沙湾东侧胡家沟内,行政规划隶属于玛纳斯县乐土驿镇,嘉润固废处理场东侧,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24′50.84189",北纬44°7′0.67139"。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15200m2建设内容包括填埋库区建设、渗滤液调节池、渗滤液处理站工程建设、办公管理区综合楼以及其他辅助工程。生活垃圾日填埋量为200t/d;设计填埋总库容110万m3;填埋场设计使用年限为13.7年。工程总投资9000万元,环保投资3152万元,占总投资的35%

根据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的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必须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方式运输,禁止跑冒撒漏。弃土储存备用,用于场区绿化覆土和日常库区覆土。施工期合理安排工期和工程顺序,减少对地表破坏面积。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库区填埋废气采用导气石笼、收集管组成的气体导出、收集及其处理系统,通过自动电子点火装置进行燃烧;填埋区恶臭采用库区及时覆土,喷洒除臭剂,填埋场四周设置绿化隔离带等措施,渗滤液处理站设置喷雾除臭装置,并对渗滤液调节池进行封闭,沿场区四周设置喷头,定期喷洒除臭剂,减轻臭气对环境影响,恶臭污染物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浓度限值运输车辆倾倒垃圾时排放的扬尘采用密封垃圾车配备保洁车辆,对场内道路及作业区采取洒水等保洁措施卫生填埋场作业面及时覆盖种植绿化带,控制扬尘扩散,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车辆冲洗产生的废水、生活污水均排入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设计处理规模30m3/d,工艺为:预处理(混凝沉淀)+厌氧处理系统(UASB)+生化处理(硝化反硝化(A/O)、MBR膜生物反应器)+深度处理(纳滤、反渗透),经处理后用于项目区绿化,冬季储存于渗液调节池。经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的浓度限值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表1中限值要求渗滤液处理后产生的浓缩液收集后回喷于填埋库区。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基础和消音器;运营期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五)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渗滤液处理站污泥、废包装袋、废膜和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滤液处理站污泥脱水处理检测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填埋废物入场要求运至填埋场填埋;废包装袋属于可回收的收集后出售,不可回收就近送至填埋场填埋;渗滤液处理站更换的膜柱交由供应商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直接送入卫生填埋场填埋

(六)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设计、施工要求做好填埋场库区防渗工程,设置防渗衬层渗漏检测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该导排系统应确保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内防渗衬层上的渗滤液深度不大于30cm,按《报告书》要求布设地下水监测系统。

(七)环境管理措施。填埋废物种类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入场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逐条落实,设置应急事故池。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类污染物监测计划。项目设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

(八)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封场系统应控制坡度,保证填埋堆体稳定。封场后应做好场区生态恢复工作,加强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对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和填埋气定期监测,直到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中水污染物浓度连续两年低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限值。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