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36号
关于吉木萨尔县庆丰源农机专业合作社滴灌带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庆丰源农机专业合作社:
你公司报送的《吉木萨尔县庆丰源农机专业合作社滴灌带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木萨尔县庆阳湖乡石头桥南1500米处,厂区占地面积18000m2,项目区东侧为庆阳南路,南侧为庆隆种植专业合作社,西侧为绿化带,北侧为农田。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57'5.50",北纬:44°4'6.32"。项目建设2条塑料颗粒生产线,年产颗粒5025吨;10条滴灌带生产线年产量4000吨。项目总投资4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1万元,占总投资26.3%。
根据新疆清风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的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县分局审查意见,吉木萨尔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对本项目规划符合性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粉尘:项目收集原料应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防尘措施。项目破碎工段采用湿式破碎,无组织粉尘最大落地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颗粒物浓度限值(1.0mg/m3)要求。有机废气:项目废旧滴灌带造粒工序热熔挤出、滴灌带生产线挤出成型工段均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各有组织废气经收集后各安装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2套),处理后经15米高烟囱排放。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90%。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表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排放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水:喷淋、清洗废水设置一座三级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产冷却水排入循环冷却水池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 4275-2019)表2中A级标准,用于厂区绿化。要求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防渗等级要求,对沉淀水池、循环水池采取防渗措施。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器、减震垫等。通过厂房隔声,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清洗过程产生沉淀物待生产季结束后统一清掏,经自然干化后填埋;滴灌带残次品回及边角料至破碎工序经破碎造粒后生产滴灌带循环利用;废滤网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拉运至当地垃圾填埋场处理;废灯管、废活性炭、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设置危废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收集、贮存、运输必须符合相关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五)其他管控措施。项目收集原料不得接收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企业必须建有围墙并按功能划分厂区,包括管理区、原料贮存区、生产区、产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包括不可利用的废物的贮存和处理区)。所有功能区必须有封闭或半封闭设施,必须设置防风、防雨、防渗措施。
(六)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企业须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定期演练,避免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环保验收前需取得排污许可手续。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工程VOCs年排放量为2.019吨,倍量替代量为4.038吨,由吉木萨尔县关停企业新疆国欣煤化工有限公司60万吨/年兰炭项目总量调剂解决。替代后新疆国欣煤化工有限公司60万吨/年兰炭项目VOCs剩余量1754.382t(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0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
VOCS |
4.038 |
新疆国欣煤化工有限公司 |
2017年拆除 |
1776 |
1754.382 |
注:一次替代量:吉木萨尔县泉子街镇太平村宏昊种植专业合作社滴灌带及地膜生产项目中需总量0.81t/a,倍量替代量1.62t/a。二次替代量:新疆吉木萨尔县工业固废填埋场工程需VOCs总量0.40t/a,倍量替代量为0.80t/a。三次替代量:新疆北庭希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25万吨年危废处理利用项目总需总量7.58t/a,倍量替代量15.16吨,本次替代量4.038t,本次替代后剩余量1754.382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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