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1〕19号
关于吉7井区梧桐沟组、八道湾组油藏水平井开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吉7井区梧桐沟组、八道湾组油藏水平井开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准噶尔盆地东部吉木萨尔凹陷东斜坡,行政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管辖。项目工区南距吉木萨尔县约14km,距离北侧的卡拉麦里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约65km。
本工程部署12口采油井,井号为:JHW1101、JHW1102、JHW1103、JHW1217、JHW1303、JHW1304、JHW1305、JHW1307、JHW6011、JHW6012、JHW6013、JHW6014,单井井型均为水平井,总钻井进尺32505m,配套建设集油支线1.1km,单井集油管线7.0km;掺水支线1.1km,单井掺水管线7.0km;建设计量配水站2座(站号为49#、51#),新增产能为4.32×104t/a。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27767平方米,其中临时占地面积为112167平方米,永久占地面积156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6921.7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2万元。
根据新疆泰施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过程中,须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限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禁止乱碾乱轧;临时性占地、取弃土场等对表土进行剥离集中堆存,用于后期临时用地表层覆土;施工结束后拆除临建设施,对弃土场、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等进行土地平整,恢复原有的自然地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物料须定点堆放,易起尘物料在运输、存放时应加盖遮盖物,禁止利用挖掘机进行抛洒土石方作业,定期洒水,作业面要保持湿度,最大限度的防止扬尘扩散。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修。项目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钻井过程采用套管与土壤隔离,并在套管与地层之间注入水泥进行固井,水泥浆返至地面,封隔地层和水层,严禁造成地下水环境污染。钻井过程中产生的水基泥浆、钻井岩屑采用固液分离方式处置后,液相(废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井下作业必须采取带罐作业,井下作业废水全部回收,采用专用废液收集罐收集后运至吉祥联合站采出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废水收集池暂存,定期由钻井服务公司拉运至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加强运行过程中设备管理,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井场昼、夜噪声值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采用无害化水基钻井液,落实泥浆不落地收集、循环使用及岩屑干化等技术措施。钻井岩屑及钻井泥浆全部进入不落地收集系统进行固液分离处理,分离后的液相循环使用,钻井结束后钻井液由井队回收,不外排;固相岩屑经有检测资质单位进行检测,各项指标符合《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要求后可综合利用;废土石方待施工结束后回填井场及管线。
项目运行期产生的油泥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本)HW08类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落地原油需100%回收。危险废物在暂存和转运过程中须严格落实《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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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
新疆泰施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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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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