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0〕128号
关于新疆鸿新石化有限公司BTX装置新增
产品储罐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鸿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鸿新石化有限公司BTX装置新增产品储罐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新疆鸿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内。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59'54.43717",北纬44°7'23.63321"。项目区东侧为厂区排洪沟,西侧为空地,南侧为厂区外农田,北侧为二期工程装置区。项目为未批先建补办环评手续。项目主体生产工艺及规模均不发生变化,对储罐进行改扩建,包括:新建500m3轻BTX储罐4个;1000m3重BTX储罐2个,均用来储存凝析油生产BTX装置后产品,扩建灌区总储量4000m3;新建事故池一座。供电、供排水、供热、消防等基础设施均依托原有项目。项目总投资3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0万。
根据乌鲁木齐中科帝俊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以及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关于对新疆鸿新石化有限公司BTX装置新增产品储罐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0〕42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通过控制进出运输车辆的速率、地面定期洒水。施工期合理安排工期和工程顺序,减少地表破坏面积。降低施工期噪声影响。建筑施工期的建筑垃圾经集中存放,最后送环卫部门处理。
(二)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项目储罐采用浮顶罐储存,罐区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方式为无组织排放,厂区内VOCS排放须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定期对泵、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减少跑冒滴漏,原料、产品均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将厂区划分为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按环评要求分别满足相应的防渗要求。
(四)强化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全厂产生的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暂存于现有的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音生产设备,泵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修订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的环境监测计划做好日常自行监测工作。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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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乌鲁木齐
中科帝俊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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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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