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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木萨尔县220kV光伏升压汇集站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0-08-26 12:52:1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0〕98号

 

关于吉木萨尔县220kV光伏升压汇集站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猛狮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审批吉木萨尔县220kV光伏升压汇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和委托乌鲁木齐湘永丽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吉木萨尔县220kV光伏升压汇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位于吉木萨尔县境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吉木萨尔220kV光伏升压汇集站1座,规划3主变,本期建设12#主变,容量2×240MVA,预留1本项目占地面积22729平方米;总投资10392.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8万元。

根据《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满足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同意该项目《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工程占地面积和施工活动范围,减少地面扰动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二)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产生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场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三)确保运行后的场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属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危险废物在暂存和转运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和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至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826

 

 

 

 

 

 

 

 

 

 

 

 

 

 

 

 

 

 

 

 

 

 

 

 

 

 

 

 

 

 

 

 

 

 

 

 

 

 

 

 

 

 

 

 

抄送: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

乌鲁木齐湘永丽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档。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8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