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州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处置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园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置市场秩序,保护涉废铅蓄电池合法经营活动,严厉打击涉废铅蓄电池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我州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置市场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化收集转运处置率,降低环境污染风险,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州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联合组织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处置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昌吉州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处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 昌吉回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
生态环境局 委员会
昌吉回族自治州 昌吉回族自治州
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安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 昌吉回族自治州
交通运输局 商务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
市场监督管理局 税务局
2020年8月10日
昌吉州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处置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废旧铅蓄电池收集转运处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环固体发〔2020〕11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州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置市场秩序,消除因废铅蓄电池非法拆解利用和无序回收引发的环境危害,严厉打击涉废铅蓄电池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化收集处置率、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强化日常监管为主线,以开展专项治理为抓手,加强部门执法联动,严厉打击涉废铅蓄电池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涉废铅蓄电池合法经营行为,维护废铅蓄电池回收转运处置市场秩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体系和管理制度,保障合法规范的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活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处理废铅蓄电池违法犯罪行为。
-—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强化废铅蓄电池产废单位源头管控,督查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打击、宣传震慑并举,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并用等多种方式,加强废铅蓄电池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有效遏制违法活动多发态势。
-—坚持政府引导、全民参与。加强部门执法联动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和推动相关企业、公共机构和公众积极参与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市场治理;强化信息公开,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合力打击涉废铅蓄电池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生态环境安全。
-—坚持协调配合、狠抓落实。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跟踪督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各县市园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建设、环境风险防控和打击违法犯罪等工作。
(三)工作目标。按照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5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自治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新环固体发〔2019〕57号)《自治区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转移活动管理规范(试行)》(新环字〔2018〕90号)相关任务要求,在继续推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州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处置体系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开展为期半年的严厉打击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处置专项行动。通过源头治理、专项打击、强化监管,推动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监管体系,有效遏制涉废铅蓄电池违法犯罪活动,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置率,维护市场秩序和生态环境安全。到2020年底,全州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达到40%;到2025年,全州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达到70%,所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全部得到安全利用处置。
二、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置市场秩序,保护涉废铅蓄电池合法经营活动,严厉打击涉废铅蓄电池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地区废铅蓄电池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决定成立自治州废铅蓄电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鲍永生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郑新健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马雁斌 州生态环境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成 员:张 煜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主任
何 文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赵治钧 州交通运输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刘婉琳 州商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庄玉廷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张 伟 州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周 明 州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任建品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马贵斌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王文有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吾尔肯 木垒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 强 奇台县委副书记、县长
徐雪峰 吉木萨尔县委副书记、县长
赵 强 阜康市委副书记、市长
马红军 昌吉市委副书记、市长
丁大明 呼图壁县委副书记、县长
张 辉 玛纳斯县委副书记、县长
余艳杰 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马雁斌担任。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源头管理。各县市(园区)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工信、商务、公安等部门,全面排查建立辖区废铅蓄电池产废单位(4S店、汽车修理厂、运输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工矿企业、通讯公司等)清单,督促各类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严格落实《固废法》及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要求,规范管理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如实填报并向所在辖区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规范建立工作台账,依法主动公开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处置等信息,依法依规将废铅蓄电池交送正规收集处理渠道,并纳入相关资质管理或考核评级指标体系。(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园区负责落实,2020年8月启动并长期坚持。以下均需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法律宣传和震慑。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违法犯罪的通告》,通过地方新闻媒体和网络进行发 布,并在县(市)各汽车维修厂、4S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主要工矿企业等有废铅蓄电池、废机油产生的单位,废铅蓄电池废机油收集单位、利用处置单位,以及废旧家电、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废品收购站等重点单位和区域广泛张贴,宣传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强调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危险废物属性,敦促违法企业和个人停止违法收集转运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行为,鼓励群众依法举报违法活动。(州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2020年8月启动并长期坚持)
(三)加强交通运输环节规范性检查。在主要交通要道公安检查站,设置醒目宣传标识,结合货运车辆例行检查,查验重点货物运输车辆相关手续及资质,及时发现涉嫌违法运输、违法转移废铅蓄电池行为。各县市(园区)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开展联合查处,对违法运输、违法转移废铅蓄电池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和打击。(州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2020年8月启动并长期坚持)
(四)加强产废单位规范化环境管理督查考核。2020年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督查考核中,各县市(园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辖区内所有汽车维修厂、4S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收贮中心、利用处置企业全部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考核范围。重点查验工作台账、危废贮存情况、管理计划备案情况、规范转移情况,并对关联线索进行比对分析,督促问题整改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将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向有关部门通报和移交。(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开展打击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专项行动。州县(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牵头,会同商务、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发挥各自职能,针对废铅蓄电池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和环节,开展为期半年的联合执法检查和严厉打击废铅蓄电池违法收集转运处置行为专项行动,对各类违法活动进行有效打击和震慑,推动市场健康发展。(州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2020年8月开始,12月底前完成)
重点打击5类违法犯罪行为:(1)铅蓄电池使用单位、废旧机动车拆解行业等产生废铅蓄电池的企业,将废铅蓄电池委托 无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2)有电池回收业务的铅蓄电池经销单位、汽配服务企业、维修站点等维修和以旧换新过程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委托无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3)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置单位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非法倾倒废铅蓄电池电解液,无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经营许可证;(4)无收集资质的黑作坊、黑工厂、废品收购站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5)废铅蓄电池运输单位未持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或利用普通货车开展危险废物运输业务,运输过程中非法倾倒废铅蓄电池电解液。
专项检查要求:(1)各县市(园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所有废铅蓄电池产生、回收单位以及废旧资源回收公司、废品收购站等进行针对性全面排查,及时查处涉废铅蓄电池有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州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建立各类涉废铅蓄电池排查和监管对象 清单,指导各县市(园区)公布合法的废铅蓄电池回收企业、收集企业名单,动态更新合法的物资回收和再生利用企业和废品收购站名单及经营范围,便于群众监督,同时按不少于40%的比例抽查废铅蓄电池产生和收集单位。(2)各县市(园区)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的原则,规范废铅蓄电池管理,将废铅蓄电池产生、收集、贮存、处置企业全部纳入自治区固体废物动态管理系统管理。要将违法案件线索深究细挖,一查到底。对一切无证经营和非法处置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严惩。(3)加强分析研判,各县市(园区)要对本辖区内铅蓄电池销售数量和废铅蓄电池产生数量进行比对,核实销售和回收有关数据是否合理;销售数量和产废数量两者差距较大的,要查明原因,完善举措,堵塞漏洞。(4)各县市(园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积极安排部署,抓好督促落实,及时受理并严肃查办群众举报问题线索,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并向上级部门报告。(5)建立专项检查联合调度机制。州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建立部门协调调度机制,各县市(园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自8月起每月25日前向州生态环境局报告。州生态环境局每月末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向州各有关单位通报。
(六)落实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按照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铅畜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 5号)和自治区试点方案要求,进一步推进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工作。同时,继续推进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在尚未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的少数县市,建立集中收贮中心、收贮网点、纳入废铅蓄电池规范化收集转运体系,建立和完善覆盖各县市的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转运体系。(州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负责,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8月10日-8月20日)。各县市(园区)依据自治州专项整治方案安排部署建立联络机制,加强专项行动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行动重点,进一步细化行动措施、排查内容,制定辖区废铅蓄电池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方案及废铅蓄电池产废单位清单(附件1),于2020年8月20日前报州生态环境局。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8月20日-12月20日)。各县市(园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废铅蓄电池产生和收集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并将附件2、附件3及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告,自8月起每月25日前报州生态环境局。2020年12月20日前各县市(园区)将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处置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州生态环境局,同时抄报州各相关部门。
(三)督查检查阶段(2020年9月1日-12月30日)。州生态环境局结合环境监察和执法工作,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对废铅蓄电池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州成立废铅蓄电池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调度各县市(园区)进展情况,研究讨论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县市(园区)也要成立废铅蓄电池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部署,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二)建立健全督察问责长效机制。对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现象多、群众反映强烈、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县(市),开展专项督察,对查实的失职失责行为实施约谈或移交问责。(州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自治区建立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将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信息全部接入平台,并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的铅蓄电池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联网,逐步实现铅蓄电池生产、运输、销售、废弃、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信息全过程可追溯。(州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将汽车维修厂、4S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废旧物资回收和再生利用企业、废品收购站等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对象,联合开展规范经营情况、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等危险废物规范贮存和运输情况、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问题进行严肃查处。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自治区建立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将费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信息全部接入平台,并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的铅蓄电池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联网,逐步实现铅蓄电池生产、运输、销售、废弃、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信息全过程可追溯。(州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负责)
(五)推动行业自律和建立公平合理价格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作用,指导督促废旧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加强自律,主动提高废旧资源安全收贮水平和回收服务水平,落实污染环境防治措施,主动维护市场秩序。(州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进废铅蓄电池回收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废铅蓄电池价格形成机制,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回收价格体系,督促废铅蓄电池回收企业主动维护市场秩序,确定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不断挤压非法回收企业生存空间。(州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开展联合惩戒。将涉废铅蓄电池有关违法企业、人员信息纳入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新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上公示,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州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负责)
(七)广泛宣传报道。各县市(园区)要加强废铅蓄电池环境安全的宣传力度,加大典型案件曝光,营造氛围、震慑犯罪。引导社会广泛关注,加深公众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认知程度,营造浓厚社会氛围,畅通政府热线、公安110、州12345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环保12369举报热线、网站信箱、来访来信等举报投诉渠道,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州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负责)
(八)鼓励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非法收集、贮存、转运废铅蓄电池、非法冶炼再生铅以及相关税收违法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州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负责)
联系人:祁琦18097814555
邮箱:STK2330270@163.com
附件:1.废铅蓄电池产废单位清单
2.废铅蓄电池产生、收集与利用处置单位排查情况表
3.专项行动整治及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表
附件1
xxx县市(园区)废铅蓄电池产废单位清单
序号 | 县市(园区) | 单位名称 | 地址 | 类型(产生、收集、利用处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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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废铅蓄电池产生、收集与利用处置单位排查情况表
序号 | 县(市) | 单位名称 | 地址 | 分类(产生/处置) | 产生量/处置量 | 处置去向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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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专项行动整治及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表
序号 | 县(市) | 企业名称 | 地址 | 发现问题 | 整治情况 | 整治进度/时限 | 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 备注 | |||||
违法情况 | 行政处罚 | 移送公安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 |||||||||||
罚款(万元) | 是否适用四个配套办法 | 适用配套办法种类 | 是否涉及刑事移送 | 处罚适用法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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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注意事项:1.整治进度/时限:如已完成整治,则填写已完成;若未完成,则填写计划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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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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