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0〕84号
关于吉木萨尔县吉庆油田1号联合站天然气
回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尤龙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吉木萨尔县吉庆油田1号联合站天然气回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准噶尔盆地油田地区边缘区块内吉庆油田1号联合站北侧,为新建项目。项目在吉庆油田1号联合站北侧设置天然气处理站1座,生产规模为处理1#联合站伴生气8000Nm3/d。站场占地面积为1632平方米。总投资755.4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7万元,占总投资的2.25%。
根据甘肃小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以及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关于对吉木萨尔县吉庆油田1号联合站天然气回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0〕14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限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禁止乱碾乱轧;临时性占地应对表土进行剥离集中堆存,用于后期临时用地表层覆土;施工结束后拆除临建设施,对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等进行土地平整,恢复原有的自然地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物料定点堆放,易起尘物料在运输、存放时应加盖遮盖物,禁止利用挖掘机进行抛洒土石方作业,定期洒水,作业面要保持一定湿度,防止扬尘扩散;运营期加强设备密封管理,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定期巡检,加气柱设天然气回收装置,收集逸散气体。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间产生的工业废水经排水管道排入处理站内的储污罐,定期交由联合站统一处理;生活污水排入环保厕所,并依托联合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主要噪声来源为压缩机噪声,应合理选定压缩机安装位置,安装消声器,设置隔声罩,使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五)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营运期主要产生的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天然气干燥剂及机械检修时产生的废机油等。天然气干燥剂-活性氧化铝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更换;生活垃圾由单位环卫部门统一收集作无害化处理;废机油依托联合站统一处理,危险废物在暂存和转运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期建设工程的,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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