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发〔2020〕48号
关于开展全州污染地块安全利用
现场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现场检查的通知》(新环土壤发〔2020〕82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士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42号令)、《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通知》(新环办发〔2018〕4号),为确保到2020年底前完成自治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责任书》关于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污染地块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疑似污染地块
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要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信息采集阶段的数据和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的关闭搬迁企业清单为基础,将曾经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关闭搬迁企业腾退地块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并于2020年5月18日前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系统),我局将直接在污染地块系统中核实各县市、园区落实情况,排查如有遗漏,年底考核将扣除相应考核分值。
二、开展污染地块现场检查
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要以录入污染地块系统中的全部疑
似污染地块(不包括经调查不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的地块)和污染地块清单为基数,组织开展一次现场检查,重点
检查各地块是否存在未经调查评估、修复或风险管控即投入开发
建设或已完成开发建设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
要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处罚。检查情况请于2020年6月26日前上报我局(检查清单见附件1)
有条件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可以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
三、加强监督管理的技术和信息支撑
各县市、园区要进一步加强污染地块系统内信息共享,对污染地块系统中已经上传的地块,组织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一)补充相关地块上传污染地块系统的政策依据(具体说明见附件2),于2020年5月19日前完成,我局将在直接在污染地块系统中核实各县市、园区落实情况。
(二)补充空间信息,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2020年6月5日前完成污染地块系统中已确认属于42号令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空间矢量数据上传,我局将在直接在污染地块系统中核实各各县市、园区落实情况。
(三)2020年底前,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实现所有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汇总。地块空间信息参照自然资源部门空间规划数据库建立(具体要求见附件3)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工作,严格按照现场工作要求和时限,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认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在污染地块系统首页直接下载生态环境部有关专家录制相关信息填报演示视频,并认真组织学习培训。
(三)建立问题通报机制。对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已经完成开发建设、正在建设与风险管控或修复无关项目、或存在其他开工建设迹象的,且未按照42号令开展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的地块,及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商请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包括核发时间)等情况并采取措施严防发生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违法违规开发利用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报告。并将有关通报及后续处理情况,并于每月底前上报我局
附件:1.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现场检查核
实情况清单
2.污染地块系统中完善政策依据说明
3.地块空间信息图层设置要求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5日
(联系人:吴晓冬 联系电话:0994-2330270)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5日印发
上一篇: 昌州环评〔2017〕54...
下一篇: 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