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0〕3号
关于新疆华庭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工艺废气治理环保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华庭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华庭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工艺废气治理环保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庭工业园区新疆华庭工贸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43°57′49.75″,东经89°12′18.65″。施工项目区东侧为空地、西侧为型材加工车间、南侧为产品堆场、北侧为吉木萨尔县恒安商贸有限公司。项目为技改项目,主要在焊接车间拟对原焊接工序加装焊接烟尘处理设施;在喷塑车间内新建封闭喷塑房,并对原有喷塑工序加装废气治理设施;对烘干固化炉供热系统进行改造(煤改气),并对烘干工序加装废气净化装置;对厂区供暖系统进行改造,由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项目占地面积3200平方米;投资132万元。
根据新疆绿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以及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关于对新疆华庭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工艺废气治理环保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19〕31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通过控制进出运输车辆的速率、地面定期洒水。施工期合理安排工期和工程顺序,减少地表破坏面积。设备设施安装在密闭厂房内进行,降低施工期噪声影响。建筑施工期的建筑垃圾经集中存放,最后送环卫部门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运营期喷塑工序位于喷塑房内,经配套除尘器处理后接入烘干废气15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工序位于固化炉内,烘干废气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可回收处理。有组织喷塑粉尘、烘干废气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无组织喷塑粉尘、厂界外烘干废气及焊接烟尘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内烘干废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排放限值要求。固化炉废气进入烘干废气15m高排气筒排放;燃气锅炉废气由8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要求。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采用低噪设备,基础减震、隔声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五)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焊丝、焊渣、移动式除尘器收尘、废塑粉袋经收集后由废品回收站回收处置;除尘器收尘厂内循环使用;废灯管、废活性炭由资质单位回收处置。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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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
新疆绿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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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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