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19-000694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19-09-06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19〕9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呼图壁储气库HUHWK15、HUHWK16 等 5 口井钻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关于呼图壁储气库HUHWK15、HUHWK16 等 5口井钻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呼图壁储气库HUHWK15、HUHWK16 等 5 口井钻井工程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呼图壁储气库HUHWK15、HUHWK16 等 5 口井钻井工程位于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建设注采井5口分别为:HUHWK15(44°7′6.833″N 、87°0′58.309″E )、HUHWK16(44°7'29.978"N 、87°0'57.375"E)、HUHWK17(44°7′10.251″N 、87°1′31.796″E)、HUHWK18(44°6′59.185″N、87°2′19.110″E)、HUK30(44°7′8.822″N、87°1′16.308″E)。HUHWK15、HUHWK16、HUHWK17、HUHWK18 井设计井深均为4300m,HUK30 井设计井深为 3600m。项目总投资2283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70万元,占工程总投资2.93%。该项目环评仅限于工程施工期,施工期结束后即封井或转为开发井,将纳入区块的产能开发工程中应另行进行区块及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呼图壁储气库HUHWK15、HUHWK16 等 5 口井钻井工程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昌高环发〔2019〕37号),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限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不得砍伐周围荒漠植被;永久性占地、临时性占地、取弃土场等对表土进行剥离集中堆存,用于后期临时用地表层覆土;施工结束后拆除临建设施,对弃土场、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等扰动造成的地表土壤破坏进行平整进行土地平整,井场内部硬化或覆盖砾石,恢复原有的自然地貌。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物料定点堆放,易起尘物料在运输、存放时应加盖遮盖物,最大限度的防止扬尘扩散,禁止利用挖掘机进行抛洒土石方作业。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修,在有油气可能散发、泄漏的场所均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器及压力检测器,制定应急措施防范油气泄漏事故发生。项目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强化废水治理措施落实。采用水基钻井液,钻井过程采用套管与土壤隔离,并在套管与地层之间注入水泥进行固井,水泥浆返至地面,封隔地层和水层,避免地下水环境污染。钻井废水排入泥浆不落地装置,固液分离后钻井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井下作业产生的废酸化液、压裂液、洗井废水等,采用废液收集罐收集后运至新疆油田采油二厂51号原油处理站内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钻井过程产生的磺化类水基泥浆、钻井岩屑等,采用固液分离方式处理后,符合《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DB65/T 3997-2017),可在项目区综合利用。不能达到标准的,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清运至呼图壁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置。
(六)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
三、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别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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