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9-000594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19-07-25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19〕6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吉木萨尔县南山伴行(林场场部)公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关于吉木萨尔县南山伴行(林场场部)公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你单位报送的《吉木萨尔县南山伴行(林场场部)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吉木萨尔县泉子街镇,项目由3条路线组成,路线3起点为吾塘沟村,路线沿太平干渠布设,终点接泉子街镇通村油路。路线4起点接南山伴行线,终点位于曹家山村。路线5起点接路线4 K3+860处,终点接路线3 K2+240处。项目3条路线合计里程长度14.127km,其中路线3里程为7.78km,路线4里程为3.973km,路线5里程为2.374km。项目3条公路均按四级公路建设。共计占用土地18.329hm2,永久占地18.029hm2,其中有林地0.015hm2、草地10.269hm2、建设用地7.363hm2(原有土路),临时占地0.3hm2,占地类型为裸地。全线设置取弃土(渣)场1处,取弃合用。项目总投资2268.8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1万元,占总投资的2.69%。
项目路线3 K0+000~K1+983段共计1.983km穿越新疆车师古道国家森林公园一般游憩区(不涉及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区),符合《新疆车师古道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2016-2025年)》中一般游憩区内可规划少量旅游公路的要求。
根据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吉木萨尔县环保局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19〕10号),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性质、规模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路线3 K0+000~K1+983段共计1.983km穿越新疆车师古道国家森林公园一般游憩区(不涉及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区),工程开工前须征得林业部门的同意,按照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占用国家森林公园林地核准手续。
(二)严格控制工程占地面积和施工活动范围,落实项目沿线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减少生态影响。严禁在新疆车师古道森林公园设置取弃土(渣)场、施工营地等临时工程或临时堆放物料或弃渣等。落实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地的生态补偿措施;取弃土(渣)场等临时工程应避开线路可视范围和居民点,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临时占地进行植被恢复、平整回填,不具备植被绿化条件的区域,边坡防护主要采用混凝土预制实体防护,砾石压盖防护为主。使用已有道路,严禁随意开辟新的便道;施工营地租用当地民居,严禁设置独立的施工营地。严禁猎捕各种鸟类,尽量减少施工对鸟类栖息地的破坏,严格限制高噪音、强振动设备和大功率远光灯的使用。
(三)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控制水环境影响。取弃土(渣)场、临时物料堆场等临时工程设施应远离地表水体。在施工场地设置沉淀池,定期对沉淀池进行清理。施工营地租用当地民房,选址尽量远离水体。落实施工废水处置及回用工作,禁止向地表水体排放废(污)水。营运期禁止危险品及油品运输车辆通行。
(四)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落实降噪措施。取弃土(渣)场、临时物料堆场等临时工程应远离居民点、新疆车师古道国家森林公园;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较高的机械设备应尽可能远离集中居民点并定期保养;在敏感点附近施工时应安排好作业时间,避免强噪声机械在同一区域同时使用。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在施工场地内设置混凝土搅拌机。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施工物料运输时,应注意调整运输时间,避免扰民。
(五)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扬尘污染。途经耕地、居民区等敏感区域路段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围挡或遮挡物,并采取湿法降尘;加强取弃土(渣)场的管理,及时清理临时弃土;大风天气禁止施工;限制运输车辆车速,物料运输须落实遮盖防尘措施。营运期加强道路养护,改善道路状况。
(六)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土壤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可用于临时占地植被恢复的表土集中保存,篷布覆盖。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期建设工程的,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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