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9-000589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19-07-19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19〕5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新疆南天博奥桥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 20万米桥架、1万米母线槽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关于新疆南天博奥桥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
20万米桥架、1万米母线槽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南天博奥桥架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南天博奥桥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万米桥架、1万米母线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南天博奥桥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万米桥架、1万米母线槽建设项目位于阜康苏通小微创业园,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 87°50′24.80″,北纬 44°9′48.14″。主要建设内容为:厂房建设占地面积3240平方米,综合楼1座占地面积288 平方米,并配套建设供水、供电等辅助生产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米桥架、1万米母线槽。主要原材料为:钢带、塑粉、铜排、铝排、铝型材、绝缘板、聚薄膜等。项目占地面积积8666平方米;总投资2100.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万元。
根据山西清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阜康市分局《关于对新疆南天博奥桥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万米桥架、1万米母线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19)43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施工期污染防治计划,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施工道路须经常洒水,渣土外运车辆、起尘原材料露天堆放等均须加盖遮盖物避免扬尘,大风天气严禁产生扬尘作业。施工废水经防渗临时沉淀池沉淀澄清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无害化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静电喷涂粉尘经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固化烘干工序设置在密闭烘干房内,非甲烷总烃通过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置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在车间内设单独打磨工作区,周边设围挡,地面硬化,及时清理打磨粉尘,同时加强通风。焊机配套滤筒式移动焊接烟尘净化器,烟尘经处理后车间内排放。项目运营期粉尘、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须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阜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间,应选用低噪音生产设备,生产厂房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桥架生产过程中钢带切断、冲孔过程中产生钢带边角料、铝排铜排切割下料及冲孔过程中产生的铝排铜排边角料等回收利用。有机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润滑油,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统一处置,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进行规范管理。生活垃圾清运至阜康市固废综合处置静脉园无害化处理。
(六)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
三、本项目核定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年排放量为0.02吨,进行2倍替代总量指标为0.04吨。总量指标从关停的阜康市粤华焦化有限公司60万吨焦化项目减排指标中调剂解决。
四、项目运营期在重污染天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须严格落实阜康市重污染天气环境管理要求。
五、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别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分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9日
上一篇: 关于昌吉数据中心11...
下一篇: 关于发布《重点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