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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玛纳斯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发布日期:2019-06-11 18:47:2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19-000381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9-06-11
文  号: 昌州环评〔2019〕48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玛纳斯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玛纳斯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玛纳斯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二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根据现场检查及验收监测情况,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玛纳斯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二期)位于玛纳斯县西北,距离县城中心约4.5公里,下兰州湾村北550米处。项目区地理位置为:北纬44°19'32",东经86°11'36"。本项目为玛纳斯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二期工程,填埋场总占地面积3.8万平方米,一期库容20.4万立方米,二期建成后增加库容30.2万立方米,设计日处理能力130吨,垃圾坝体总长906米,总高度17米,坝底宽度30米,坝顶宽度5米。垃圾坝底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系统及管理区均依托一期工程,二期主要建设垃圾填埋场四周坝体,并顺接现状坝底防渗层至坝顶,在一期项目建设坝体高度7米的基础上在坝体四周加高10米,建设垃圾坝截洪沟906米,上口宽1米,下口宽0.4米,在一期设置18个导气石笼的基础上加高导气石笼135米。本期总投资为635万元。

《玛纳斯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8年12月由原自治区环保局新环监函〔2008〕569号文件批复。一期工程于2012年4月建成,2016年1月受原自治区环保厅委托原昌吉州环保局对玛纳斯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一期)进行了竣工环保验收。二期工程于2018年11月建成,于2019年1月委托新疆力源信德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二、新疆力源信德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玛纳斯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二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昌吉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理评估报告结果表明:

(一)废气

场界无组织排放废气TSP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填埋区工作面2米高度范围内甲烷体积分数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甲烷排放控制要求,硫化氢、氨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限值要求。

(二)废水

渗滤液由导排系统排入收集池进行沉淀、消毒后,回喷至填埋场垃圾堆体,不外排。

(三)地下水

经监测,垃圾填埋场周边地下水水质中各项监测因子浓度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要求。

(四)噪声

经对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项目场界噪声均达到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五)防渗漏

监理评估报告表明,该项目填埋场边坡的防渗工程达到施工及规范要求。

三、验收结论

本项目执行了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配套环保设施及治理措施较为完善,落实了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及批复要求,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四、项目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垃圾收集、运输及填埋中的运行管理,严格控制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和规范填埋操作,严防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二)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渗滤液经达标处理后在项目区综合利用。规范建设地下水监测井,按规范要求对项目区周围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监测。

(三)严格按规范落实后期封场措施,高度不得超过原有地面,防止对临近的六阜渠及莫和渠造成水体污染;垃圾堆体高度接近原有地面时,要相应增高防风抑尘网,防止扬尘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污染。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