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9-000248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19-05-13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19〕4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新疆晶钢涂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防火涂料及5000吨钢结构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新疆晶钢涂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晶钢涂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防火涂料及5000吨钢结构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项目位于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希望路与经六路交叉口,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1'59.6",北纬44°6'46.3"。项目区北侧隔空地340m处为辉煌大道,辉煌大道以北为九冶钢构厂;南侧30m处为希望大道;西侧为空地;东侧隔经六路为三维丝塑胶厂。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区分为防火涂料生产、钢结构生产两个区域。防火涂料生产区新建3层办公楼(1#)1栋、3层研发楼1栋,成品仓库1个,生产车间2个;钢结构生产区新建3层办公楼(2#)1栋、生产车间1个。并配套建设门卫室、地下消防水池、厂区道路及厂区绿化。项目占地面积25420m2。项目总投资52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5万元,占总投资的1.2%。
根据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环评报告表结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审查意见(昌高环发〔2019〕1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必须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6个“百分之百”的要求。施工废水经防渗临时沉淀池沉淀澄清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严格控制和管理产生噪声设备的使用时间。施工噪声必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噪声限值。弃土以及建筑垃圾应运至专门的建筑垃圾场填埋。生活垃圾交园区环卫部门收集。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有防火水性涂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非甲烷总烃,钢结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非甲烷总烃、焊接烟尘以及食堂油烟。项目生产过程中混合、搅拌、研磨、高速分散等工序采用密闭设施。项目粉状原料投料间位于生产厂房密闭间内,在投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集气效率需达到90%以上。设置布袋除尘器对收集粉尘进行处理,处理效率99%。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挥发性非甲烷总烃通过集气罩统一收集,收集效率需满足90%以上。收集的非甲烷总烃通过光氧催化净化设备与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吸附处理,整体处理效率需达到80%以上,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标准。
2.钢结构车间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将有机废气统一收集,收集效率需达到90%以上。收集的有机废气通过过滤、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 15m 高的排气筒外排,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标准。
3.焊接烟尘,焊接烟尘经过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4.外排食堂烹饪油烟通过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的相关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入项目区排水管网,最终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选用装备先进的低噪音设备,机组基础设置衬垫,与建筑结构隔开。风机的进出口安装消音器。厂区边界昼夜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
(五)固废处置措施:项目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水性涂料及水性漆废气回收中的废活性炭、废过滤袋及废包装袋均属一般固体废物,由厂家回收处理;调色剂废桶属于为危险废物,在车间设置一危险废物暂存间,交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废钢构边角料出售给物资回收部门;生活垃圾由园区环卫部门清运。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期建设工程的,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该项目拟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324t/a,倍量替代量为0.648t/a,从新疆天庭昌德包装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只雏形包装钢桶生产线异地搬迁扩建项目环保改造工程消减量中核减。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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