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Z023/2019-000391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19-05-08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9〕8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环保局,州环境监察支队: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环办环评﹝2019﹞93号)文件已下发,请认真落实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优化项目选址,合理布置养殖厂区
畜禽养殖项目选址应避开当地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和限制养殖区域,并与当地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二、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分类管理及分级审批制度
对于达到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规模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规模不足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对其他畜禽种类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据国家相关规范中换算标准折算成猪的养殖量,并确定环评类别。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参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督促企业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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