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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新疆中泰气体 制造有限公司气体充装站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04-24 18:37:18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19-000226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9-04-24
文  号: 昌州环评〔2019〕29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新疆中泰气体 制造有限公司气体充装站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中泰气体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中泰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气体充装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乌鲁木齐甘泉堡工业区中泰化学阜康能源公司厂区东北侧,项目北侧为天山水泥厂,西侧为北四路,东侧、南侧为待建设用地。厂址中心地理坐标:E87°47'21.34",N44°8'30.12"。占地面积18550.7m2。本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多种气体(乙炔、氧气、氮气、氩气、二氧化碳)气体站房、气化区等辅助设施、辅助用房、设备用房(消防水池和泵房)、办公综合楼,以及其他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二期建设内容为气瓶检测中心及其配套的公用、环保工程。项目充装各类特种工业气体共计116万瓶,其中乙炔气25万瓶/年,氧气75万瓶/年,氮气7万瓶/年,氩气2万瓶/年,二氧化碳7万瓶/年;气瓶检验40万瓶/年。

项目总投资47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的2.12%。

根据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环评报告表结论,阜康市环保审查意见(阜环函〔2018〕12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必须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6个“百分之百”的要求。施工废水经防渗临时沉淀池沉淀澄清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严格控制和管理产生噪声设备的使用时间,避免在同一区段安排大量强噪声设备同时施工,施工噪声必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噪声限值。弃土以及建筑垃圾应运至专门的建筑垃圾场填埋。生活垃圾交园区环卫部门收集。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装卸方式,原料罐区贮存物料采用专用化学品运输车辆密闭装卸,在进行储罐装料时,采用“浸没式”液下装料,有效减少易挥发物料的蒸发损耗。物料输送入罐和分装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选用密封性能优良的管道、接头和阀门,提高阀门的定压,规范操作规程,减少非甲烷总烃排放。每年对储罐及其相关附属设备(管线、阀门、泵等)彻底检查两次,做到气密性符合要求,同时进行定期检修,避免造成泄漏。受检钢瓶进行表面处理(抛丸除锈),除锈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气瓶除锈机自带的单机吸尘除尘装置处理,其处理风量为20000m3/h、除尘效率必须达到99%,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二级排放标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检瓶车间产生的喷漆废气,污染物为VOC,检验车间喷漆房采用负压收集,废气收集效率必须达到99%,经“光催化氧化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二级排放标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办公生活污水排入阜康能源有限公司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装备先进的低噪音设备,机组基础设置衬垫,与建筑结构隔开。风机的进出口安装消音器。厂区边界昼夜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

(五)固废处置措施。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来源于钢瓶检测车间产生的报废附件,该部分工业固废收集一定数量后外售物资回收单位;项目产生的报废乙炔瓶体定期交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危险废物主要为锈漆渣、废油漆桶、废活性炭,收集后在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建设单位在1#厂房内设置面积10m2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处置和运行管理中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期建设工程的,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该项目拟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VOCS0.75t/a,倍量替代量为1.50t/a阜康市博达焦化有限公司16万吨焦化项目消减量中核减。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分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