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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生态环境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清单量核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1 16:28:3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19-000428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9-04-01
文  号: 昌州环函〔2019〕2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生态环境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清单量核定的通知

昌吉州生态环境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清单量核定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准东经济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根据自治区环保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新环发[2018]74号)要求,严格控制VOCs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全面实施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为确保2020年区域内VOCs排放量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现需确定本区域内VOCs排放量基数,请各单位根据相关可核算标准或环评批复确定区域内排污单位VOCs排放量,核算企业必须是纳入2015年、2016年或2017年环统数据库的企业。请各县市在4月15日前将调查表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州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附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清单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昌吉州环境保护局代章)

   2019年4月1日

昌州环函(2019)2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