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生态环境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清单量核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Z023/2019-000428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19-04-01 |
| 文 号: | 昌州环函〔2019〕2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吉州生态环境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清单量核定的通知 | ||
昌吉州生态环境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清单量核定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准东经济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根据自治区环保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新环发[2018]74号)要求,严格控制VOCs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全面实施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为确保2020年区域内VOCs排放量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现需确定本区域内VOCs排放量基数,请各单位根据相关可核算标准或环评批复确定区域内排污单位VOCs排放量,核算企业必须是纳入2015年、2016年或2017年环统数据库的企业。请各县市在4月15日前将调查表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州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附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清单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昌吉州环境保护局代章)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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