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9-000308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19-01-15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9〕9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做好2019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编制与备案工作的通知 | ||
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州2019年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监管水平,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9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编制与备案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发〔2019〕9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包含在经营危险废物的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审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管理计划报送方式
各县市(园区)环保局通知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通过登录自治区固体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填报2019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信息系统网址:http://124.117.235.200:18080/index.jsp)。
二、管理计划审查及备案时间要求
(一)分级审核要求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对危险废物分级管理的要求,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企业编制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审核备案。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可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在该名单基础上,提出增补和删减名单的建议,并于2019年1月22日前正式书面上报州环保局,我局将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加或剔除。
我局负责对年产生危险废物1吨-10吨(含10吨)产生单位的管理计划进行审核备案;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对年产生危险废物1吨(含1吨)产生单位的管理计划进行审核备案。
(二)管理计划报送工作时间要求
各县市(园区)环保局督促辖区所有产废单位登录信息系统上报管理计划,所有产废单位须于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管理计划上报。
(三)管理计划审查工作时间要求
我局将于2019年2月15日前完成年产生危险废物1吨-10吨(含10吨)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计划审查工作;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于2018年2月15日前完成年产生危险废物1吨(含1吨)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计划审查工作。
(四)管理计划备案公告时间要求
各县市(园区)环保局按照危险废物分级管理要求,于2019年2月20日前完成对本级产废单位2019年管理计划的备案公告工作,并统计辖区内通过本级备案企业情况(见附件2),于2019年2月22日前上报州环保局。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作为提升辖区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率的重要措施,要求辖区内产废单位按规定制定上报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加强对产废单位管理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州环保局将管理计划执行情况纳入2019年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
(二)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充分利用管理计划中年度危险废物预测产生量,利用处置量、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结合历年危险废物监管情况,研判本年度本辖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形势,有针对性的制定年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计划,切实防范辖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三)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加强对产废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工作的指导,要求产废单位严格按照信息系统要求制定、上报管理计划,并及时将通过信息系统备案的管理计划文本向所在地环保局报备。逾期未通过信息系统上报管理计划及连续两次审查不合格的产废单位,将不予备案。
(四)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作为管理计划制定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对各产废单位制定管理计划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五)为保证产废单位上报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质量,各产废单位上报的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原则上每季度仅限变更一次,一年变更次数不能超过4次。请各产废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刘亮亮,联系电话:0991-3690219;
(二)昌吉州环保局污控科 李奕轩,联系电话:0994-2330270
附件:1.2019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自治区重点企业名单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情况统计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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