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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环发〔2018〕33号 关于做好2018年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 全工况脱硝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02 11:48:0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18-000148 信息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昌吉州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8-03-02
文  号: 昌州环发〔2018〕3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州环发〔2018〕33号 关于做好2018年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 全工况脱硝改造工作的通知

昌州环发〔2018〕33号

关于做好2018年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

全工况脱硝改造工作的通知

奇台县、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环保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6〕379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全工况脱硝改造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8]35号)要求,提升煤电清洁发展水平,改善全州大气环境质量,按时完成2018年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全工况脱硝改造工作任务,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应督促指导辖区燃煤电厂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6〕389号)及《关于规范申报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水平认定材料的通知》(新环发〔2017〕255号)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尽快组织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评估监测和验收,并向自治区环保厅提出超低排放水平的备案申请。

新建燃煤机组的超低排放评估监测、验收和整体工程验收一并进行,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执行。

二、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督促指导列入2018年计划实施全工况脱硝改造的机组,须以锅炉最低稳燃工况为时间节点做好技术改造路线设计;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紧盯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加快推进改造进程,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完成改造任务。

三、烟气连续排放自动监测设施改造应与环保设施改造同步实施,必须满足超低排放监测要求。通过改造后的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施必须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自主验收并备案,定期开展比对监测工作。

四、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加强超低排放和全工况脱硝改造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工作台账,从2018年3月开始,每月3日前将上月超低排放和全工况脱硝改造进展情况报州环保局。

五、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督促指导所属辖区内燃煤电厂机组超低排放和全工况脱硝改造的前期准备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快改造进度,尽早完成改造任务。

附表:

1.昌吉州2018年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计划表

2.昌吉州2018年燃煤机组全工况脱硝改造工作计划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环保局

2018年3月2日

(联系人:马晓娟,联系电话及传真:0994-2590740,

邮箱:165301734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