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8-000140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8-02-09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8〕2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州环发〔2018〕25号 关于加强在线监测设备参数调整的通知 | ||
昌州环发〔2018〕25号
关于加强在线监测设备参数调整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相关重点监控企业、在线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
我局在对在线监测设施日常检查和“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大气污染源环境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州部分企业存在分析仪量程设置及烟气在线设施中含氧量、空气过剩系数参数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开展自查,按照规范要求完成参数设置
各相关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在线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应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以及检测方法》HJ76-2017的要求,设置烟气在线设施的含氧量、分析仪量程、烟尘烟气斜率截距等参数,严格按照行业标准设置参数。参数一经设置,不能随意更改,并将参数内容张贴在在线设施站房明显位置。请各相关企业及在线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开展自查,按规范要求完成参数设置,并于2月28日前完成比对验收工作。
二、按程序要求对更改参数设置进行备案
申请改动相关参数设置的在线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或企业,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调整并完成调试运行及比对监测工作,上报申请文件至昌吉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备案并告知辖区县市环保局,验收结束后将比对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至昌吉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备案。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将在第一季度内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对2月28日前未完成参数设置以及量程修改但通过比对验收的企业,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律视为不正常使用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进行严肃查处。请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加强日常监管,督促辖区内企业完成此项工作。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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