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来的《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木垒县城东北18公里处戈壁区域,中心地理坐标:东经90°24′28″,北纬43°57′1″。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管理区工程、填埋区工程、进场道路、生活垃圾清运系统、日处理40立方米的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200立方米渗滤液调节池、转运站等。项目属于平地建库,库容为152.29万立方米;总占地面积15.31公顷;总投资7690.59万元。
根据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和木垒县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木环字〔2017〕85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须严格执行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项目施工前应制定施工期污染防治计划,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物料定点堆放,散装物料运输和存放时应加盖篷布,大风天气严禁产生扬尘作业;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临时生活垃圾及时清运无害化处置;施工废水集中收集,建临时沉淀池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做好恶臭污染防治工作。垃圾转运站设置除尘除臭设施;填埋场周围建设防护网及绿化隔离保护带;渗滤液调节池加盖。垃圾转运站、填埋场厂界颗粒物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厂界无组织浓度限值要求;硫化氢、氨浓度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垃圾转运站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垃圾填埋场设置500米环境防护距离,在此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建设人群聚集区、学校、医院等对环境敏感的建设项目。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收集池须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渗须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要求。垃圾渗滤液、洗车废水经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后,出水水质须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表2限值要求,回喷至垃圾填埋作业区,严禁外排。填埋场管理区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下水管网排放至木垒县城乡园区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处置。
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控和应急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水质和防渗衬层进行监测,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防噪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应固定施工便道,尽量减少开挖面积,临时占地工程完成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地面植被。按照设计规范做好填埋场周边的防洪设施建设及填埋场封场后的环境管理和地表生态恢复工作。
(六)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垃圾填埋、渗滤液收集处理等区域的防渗和监控措施。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渗滤液处理系统出水口需安装废水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三、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建立专项档案,定期向木垒县环保局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木垒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木垒县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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