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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环评〔2017〕100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阜康煤矿瓦斯地面抽采利用项目一期(西区)工程甘河子-砂沟(西部矿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7-11-10 16:45:44 来源:环保局公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新疆东方环宇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阜康煤矿瓦斯地面抽采利用项目一期(西区)工程甘河子-砂沟(西部矿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属于新建,位于阜康市境内,阜康市东南28km,阜康市甘河子镇西南8km的天山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山前地带的黄草沟一带。矿区东西长约6.5km,南北宽约2.1km,面积约13.14km2,辖区有利开采区块面积约4.5km2。工程主要包括:煤层气井场建设、集输二部分,开发期内区块布井58口,井场17 座(其中3 井式井场10 座,4 井式井场7 座),总体开发规模4.64×104Nm3/d,以及3.6km的采气支干线和13.0km的采气干线。

项目总投资37907.6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0万元,占总投资的1.97%。

根据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阜康市环保局对《报告表》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17】124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须严格执行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前应制定环保行动计划,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划定施工活动范围。施工过程中要做好项目区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场地清理、平整等地表恢复工作,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二)施工期钻井废水排入井边防渗泥浆池进行自然蒸发。运营期各井场采出水先进入设置在各井场的采出水暂存池,然后通过水车拉运至水处理装置,经过絮凝沉淀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二级标准后,输送至阜康市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妥善处理,不得外排。

(三)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消音器、密闭隔离等措施,园区内工程执行声环境功能区3类标准要求,园区外工程执行声环境功能区2类标准要求。

(四)使用环保型泥浆钻井液体系,并做到循环使用。井下作业时须带罐,修井作业时用防渗土工膜铺垫井场。钻井废弃泥浆和岩屑等在排入防渗泥浆池后经干化后填埋处理;钻井产生的危废经收集后运往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的处置要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等相关要求。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设标识标牌。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制定事故状态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污染防治措施,避免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煤层气泄漏等事故。配置健全的消防设施并妥善考虑消防水的处理和处置。加强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建立与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对接及联动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发生污染事件。

(七)开展本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建立专项档案,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此项工作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内容。

(八)本项目所在阜康矿区的总体规划环评通过审查之前,项目不得投产运行。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阜康市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阜康市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