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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环评〔2017〕94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新辉达化纤有限责任 公司年产35000吨涤纶短纤维及5000吨 无纺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7-10-09 16:38:15 来源:环保局公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新疆新辉达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新疆新辉达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5000吨涤纶短纤维及5000吨无纺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新辉达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5000吨涤纶短纤维及5000吨无纺布项目位于甘泉堡工业园内的阜康苏通小微创业园内的纬一路和经四路交汇处。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44°9′23.12〞,东经87°50′10.08〞。项目新建涤纶短纤维生产线2条,无纺布生产线1条,年生产涤纶短纤维35000t,年生产无纺布5000t。新建生产车间、成品车间、原料车间、加工车间、办公楼、宿舍楼、配电室、辅助用房等;配备供电、消防等设备;购置清洗、前纺、后纺等生产加工设备。

项目总投资11480万元,环保投资154万元。

根据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和阜康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阜环涵〔2017〕097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须严格执行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施工期污染防治计划,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施工道路须经常洒水,渣土外运车辆、起尘原材料露天堆放等均须加盖遮盖物避免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处理。

(二)运营期,熔融纺丝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在车间安装集气罩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煅烧废气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限值要求。

(三)项目生产废水经厌氧+好氧生化处理工艺处理后,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园区下水管网。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须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

(五)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全部回用,回收的废硅油全部回用于上油工艺。污泥、煅烧残渣送阜康市固废综合处置静脉园填埋,废包装袋由废品站回收,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阜康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类别HW49,代码900-039-49,需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建设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危险废物转移应满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阜康市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该项目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2吨/年、氨氮0.2吨/年,VOCs1.32吨/年。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阜康市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本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在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环保厅下发《关于委托审批新疆新辉达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5000吨涤纶短纤维及5000吨无纺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复函》(新环函【2017】1213号)委托我局审批此项目。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