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7-000707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7-08-21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17〕7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州环评〔2017〕77号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昌吉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 ||
昌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昌吉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受自治区环保厅委托,根据现场检查及验收监测情况,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昌吉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昌吉市榆树沟生活垃圾无害化综合处理厂预留空地内,项目区地理坐标为:北纬44°04′43″,东径87°06′32″。主要建设内容为:高温蒸汽灭菌车间设置高温蒸煮装置一套、破碎压缩装置一套;建成10立方米消毒水池一座。项目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生活办公等公用辅助设施均依托生活垃圾处理厂现有设施。项目占地面积4531.7平方米;实际总投资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本项目环评于2013年3月经自治区环保厅新环函[2013]220号文件批复同意项目建设。于 2017年2月委托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二、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提供的《昌吉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新环验[HJY-2017-08],结果表明:
(一)废气
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硫化氢、氨等排放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要求。
(二)废水
高温蒸煮灭菌装置,灭菌室蒸汽导入冷凝器中产生的废液进入消毒水池,经处理后,废水中主要污染物COD、BOD、悬浮物、氨氮、PH、余氯、粪大肠菌群等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要求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经处理达标后废水,夏季用于项目区绿化灌溉,冬季全部回喷垃圾堆体,不外排。
(三)噪声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昌吉市生活垃圾无害化综合处理厂预留空地内,属于厂中厂,根据验收监测技术规范,本项目不需进行噪声监测。
(四)固废
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经过高温蒸汽灭菌装置和破碎设备破碎毁形后的残存固体废物,全部清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与生活垃圾分区填埋处置。
三、验收结论
本项目落实了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及批复要求,配套环保设施及治理措施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可以达到正常运转要求,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四、项目运行后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因高温蒸煮灭菌装置废气为瞬间排放,不具备监测条件,为确保达标排放,在运行期间要定期更换废气吸附活性炭。
(二)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做好运行记录,完善档案资料,确保各类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
(三)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严防污染事故发生。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规范化管理。
五、我局委托昌吉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运行期的环境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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