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7-000655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7-08-11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7〕11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转发《关于乌-昌-石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范围及明确相关工作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
昌州环发〔2017〕111号
关于转发《关于乌-昌-石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范围及明确相关工作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自治区环保厅2016第45号,以下简称《公告》)和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6]37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推进重点区域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现将自治区环保厅《关于乌-昌-石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范围及明确相关工作规定的补充通知》(新环办发(2017)23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意见》、《公告》和《补充通知》规定,昌吉市(包括高新区和农业园区管辖区域)、阜康市、玛纳斯县、呼图壁县区域的火电、钢铁、水泥、石化行业和燃煤锅炉以及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木垒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管辖区域的火电行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全部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请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对辖区内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对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督促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二、根据《通知》规定,全疆大气联防联控区及环境同治区域内单机30万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应全部在2017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中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在2018年低前完成烟气脱硝全工况运行改造。请昌吉市、阜康市、玛纳斯县、呼图壁县环保局按照自治区文件要求,督促辖区内相关燃煤发电机组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三、请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对照《公告》,认真排查梳理管辖区域内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排污口清单;按照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的要求,制定提标改造方案,梳理提标改造项目清单,并将应执行限制排放限值要求的排污口清单和提标改造项目清单于2017年8月5日之前报昌吉州环保局。
四、州环境监察支队要加强对各县市、园区环保局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情况的执法稽查,并不定期对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和单位开展督查,及时反馈通报稽查、督查情况。
五、州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和指导各县市开展重点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企业和单位的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属于国控污染源的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由州环境监测站负责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非国控污染源的企业由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负责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州环境监测站应加强对各县市、园区提供技术支持,并及时汇总反馈不达标排污口情况。
六、州环境监控中心应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严格落实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要求,调整设备超标限值,及时反馈超标企业情况。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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