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7-000652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7-08-09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7〕10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州环保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昌州环发〔2017〕108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环保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准东经济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自治区《关于做好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13号)的总体部署,为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昌吉州环保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4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为做好自治州环保系统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关于做好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13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普查目的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自治州、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自治州及县市、园区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通过普查信息与环境质量及相关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分析,编制普查成果报告,为环境保护与决策提供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基本支撑。
具体目标为:
1.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地区和流域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为污染源监管、污染防治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2.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为污染源监管、环境风险防控提供基础信息。
3.通过普查信息与环境质量及相关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分析,为制定改善环境质量措施提供数据支持。
4.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 时点、对象、范围和步骤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其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管理区域内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它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调查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工业污水进入河湖排污口等。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各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统计数据确定调查对象(单位)。调查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农排水进入河湖排污口等。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燃煤、燃气等能源使用情况,城镇和农村居民用水排水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镇扬尘源,油品仓贮、加油站、加气站信息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城镇和乡村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场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焚烧厂和高温蒸煮厂、化学消毒厂、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机动车污染源包括汽车和摩托车。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普查步骤
按照前期准备、清查建库、试点调查、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几个方面的工作,分阶段组织实施: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和试点调查;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与质量核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落实经费渠道。制定普查方案,制定相关技术规定和普查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普查信息化系统开发与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建库与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检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对象;排查确定各类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开展普查监测。
3.试点调查:确定普查试点,开展试点培训与试点调查,完善普查制度、技术规定和信息化系统等。
4.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建库、数据库上报工作。
5.总结发布:普查工作考核验收,统计综合分析及报告编写,普查成果发布,开展成果分析应用、表彰等工作。
三 组织和实施
(一)组织机构
自治州环保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自治州环保局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自治州环保局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污普办”),设置如下:
领导小组
组 长: 赵建中
副组长:李昭江、尤建文、赵雪辉、张 斌、何建伟
成 员: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职 责: 领导、协调、督促、指导全州环保系统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办公室
主 任: 张 斌
副主任:张玉东 (工作组组长)、韩 盛(综合技术组组长)
成 员: 张 莉(综合技术组副组长)、靳银燕(综合技术组副组长),监测站4人、监察支队3人、监控中心2人,其他成员视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另行确定。
主要职责:具体负责自治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项工作的落实,下设工作组、综合技术组、宣传报道、质量控制、污染源监测五个工作组。
1.组织制定和协调落实全州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协调督促各部门工作,收集整理有关数据资料;拟定普查工作制度;提出各阶段污染源普查工作业务计划。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具体指导,了解掌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分析上报。
2.负责对各县(市)开展污染源普查具体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在调查研究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为自治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
3.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信息简报编发和总结工作。
4.负责污染源普查的全部技术工作,整理、审核、汇总普查数据,指导各县市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建立普查总数据库及档案,编制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
5.负责自治州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工作,保证开展普查监测的污染源在正常工况条件下完成普查监测,研究监测方法,指导县市普查监测技术工作,整理、审核、汇总全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监测数据,建立普查监测数据库与档案。
6.完成自治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单位分工
污染源普查工作,以“统一领导、统一规范、统一指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根据昌吉州环保局承担的普查工作任务和各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责,具体任务分解如下:
监测监察科: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州普查机构依法普查工作;普查程序合法性审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支持;为技术组编制工作技术报告提供指导和建议。
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制度的监督执行;负责普查档案工作的指导、档案存档工作。
财务科:负责指导各相关预算单位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专项工作预算编制;审核各单位报送的专项工作预算及专项项目申报书;汇总环保局系统专项工作预算并提请局领导审议;做好与财政局沟通协调工作,落实环保局污染源普查工作专项工作预算。
宣教科: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安排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开展广泛的污染源普查宣传和动员工作。
污控科:组织整理水污染源、污染源固体废物现状和历史资料;为技术组编制工作技术报告提供指导和建议。
大气办:组织整理大气污染源现状和历史资料;为技术组编制工作技术报告提供指导和建议。
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组织全州实施普查清查、普查,全面普查发表、收表、现场审核工作;提出清查普查中第三方机构的选用需求清单和计划;对所选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为技术组编制工作技术报告提供指导和建议。
昌吉州环境监测站:整理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现状及历史资料;草拟和组织实施普查监测方案、各类入河湖排污口监测方案,结合我州实际,研究本地化的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污染源普查重要技术方法;组织本级和指导各地开展污染源普查监测、各类入河湖排污口水质监测工作;为技术组编制工作技术报告提供指导和建议。
昌吉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负责提供有效性审核后的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并对其现状和历史资料进行整理;提供网络信息技术支持,布置全州普查软件,制作普查相关图件;为技术组编制工作技术报告提供指导和建议。
四 保障工作
(一)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保障原则,自治州财政负担的部分,由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昌吉州的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各相关预算单位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专项工作预算编制要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分工作年度合理编制预算,财务科做好与财政局沟通协调工作,各预算单位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支出。
(二)人员保障
污普办副主任和成员均为专职,被抽调后脱离原单位岗位工作,原单位在该人员抽调期间均应正常支付其工资,保障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因工作进展情况需另行抽调工作人员,局各相关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选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
(三)质量保障
按照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要求,开展昌吉州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全区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四)落实责任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技术组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每个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技术组细化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建立相应的督促机制、考核机制、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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