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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昌吉州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07 12:26:00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17-000650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昌吉州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7-08-07
文  号: 昌州环发〔2017〕10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2017年昌吉州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昌州环发〔2017〕106号

关于印发《2017年昌吉州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环保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新环办发〔2017〕225号)以及自治州安委会办公室《转发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昌州安生字〔2017〕17号)、《关于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昌州安生字〔2017〕18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州环境安全,有效预防、科学应对、及时控制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将《2017年昌吉州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7年昌吉州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3日

附件:

2017年昌吉州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决策部署,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环境事故发生,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按照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州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开展昌吉州环境安全大检查,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强化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及时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彻底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自治州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和环境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州环保局特成立环境安全排查小组,对全州环境安全开展检查,并督促整改:

东线组:

组长:李昭江

成员:张斌、高云、余艳杰

西线组:

组长:赵建中

成员:邵明、韩盛、亢越

其中,东线组负责对阜康市、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木垒县、准东开发区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抽查;西线组负责对昌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高新区、农业园区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检查范围

全州各级环保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利用单位,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二)重点内容

1.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情况。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要点情况,自治区环保厅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开展情况等。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召开专门会议动员,进行全面部署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明确大检查的重点内容、标准和要求情况。成立专门组织机构,细化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情况等。

(3)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部门和单位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

(4)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严厉打击各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特别是严肃查处大检查期间发生的事故,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况。

(5)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针对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和自然灾害天气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强化源头管控情况。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2.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投入等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日常监管执法和安全巡查、检查、督查、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问题与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高温天气、汛期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3)应急管理情况。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建立专兼职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情况。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工作、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4)环境风险评估管控情况。开展环境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对存在较大危险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情况。

(5)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消防验收的合格证书或文件获取情况;经营方式、经营规模及监控装置安装情况;危险废物标识设置情况;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建设并执行情况。

(6)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是否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定期开展危险废物应急演练并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纳入日常学习中;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书编制内容与日常管理是否一致;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3.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利用单位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辐射项目环评审批及“三同时”环保验收制度落实情况,单位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投入等情况。

(2)应急管理情况。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建立专兼职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编制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情况。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工作、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3)操作人员安全防护情况。《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执行情况,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培训情况,辐射监测和防护设备配置使用情况,工作场所的防护及安全设施落实情况,辐射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四、集中开展专项整治

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特点,把专项整治贯穿于环境安全大检查始终,解决突出问题,消除重大隐患。重点开展以下专项整治:

(一)对全州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整治,按照专项整治方案开展工作(见附件1)。

(二)对全州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利用单位开展专项整治,按照专项整治方案开展工作(见附件2)

(三)按照自治州安委会《转发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昌州安生字〔2017〕17号)、《关于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昌州安生字〔2017〕18号)规定,配合牵头部门作好相关工作。

五、任务分工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由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环保系统、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利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结合实际特别是突出重要风险点、薄弱环节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着力解决“认不清、想不到”问题。

(二)州、县(市、园区)两级环保部门及所辖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和自查工作。主要检查消防、电气、特种设备、分析试剂、车辆等安全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充分认清做好保障党的十九大期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维护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认真研究谋划,周密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集中优势力量保安全,坚决杜绝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党的十九大期间自治区安全生产形势绝对平稳。

(二)查实找准问题,强化防范措施。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把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有利时机,仔细查找各类事故隐患,结合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实施安全防范措施,堵漏洞、除隐患、防风险,切实把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工作的全过程作为发现隐患问题、落实整改和化解风险、消除隐患的过程,提升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工作的实效。

(三)健全隐患台账,实施闭环管理。各县市、园区环保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安全检查表,明确检查标准,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检查结果及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建立专门台账,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五落实”的要求,严格落实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形成闭环。

(四)严格监管执法,严厉追究问责。要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的监管执法,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严格落实执法措施,尽快消除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警示提醒,督促整改;对在安全大检查中不作为、慢作为的部门和单位,将严肃执纪问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责任。

(五)强化督导检查,严格实行考核。自治区环保厅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察,对我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部署安排、组织开展、检查实效等方面进行认真的督导检查,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环保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细化考核标准,明确考核分值。

(六)广泛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全过程和典型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查隐患、找问题、促整改声势,营造全员参与大检查的浓厚氛围。

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及时整理并向自治州环境安全领导小组报送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有关情况:

1.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联系人、联系方式于2017年8月5日前报送。

2.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从8月份开始,每月5日、15日、25日18:00时(北京时间)前报送《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

3.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进展落实情况以每两周为一个阶段,于第二周周二前报送。

4.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发现的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5.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于2017年10月10日前报送。

附件:

1.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利用单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附件1:

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新安明电〔2017〕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力度,提升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的环境守法意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根据《自治州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在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排查的基础上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行为,梳理解决危险废物历史遗留问题,消除环境隐患;加大日常环境监管力度,形成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

二、排查对象

全州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

三、排查内容

(一)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危险废物暂存、处置情况,危废产生单位是否存在危险废物产生量与转移处置量不平衡、危险废物未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等问题;危废经营单位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处置量与收集量不平衡等问题。

(二)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情况,是否存在整改要求未落实及改(扩)建处置利用设施不履行环保手续等问题。

(三)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危险废物乱堆乱放、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国家标准、违法填埋等问题。

四、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7月30日-8月20日)

第一阶段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各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情况、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进行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8月18日前将自查及整改报告报送州环保局。

(二)第二阶段(8月21日-9月10日)

第二阶段为排查阶段。各县市、园区负责排查辖区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安全隐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于8月20日、9月1日、9月10日前将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送自治州环保局,并于9月10日将工作总结报送州环保局。自治州环保局将对涉危企业进行抽查。

(三)第三阶段(9月10日-9月30日)

第三阶段为自治区环保厅抽查阶段。抽查工作由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具体实施,按照全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总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于9月30日前完成并向自治区环保厅报送抽查工作报告。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排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二)加大处罚力度

严格按照排查内容逐一排查,不留盲点,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的、不按照转移联单要求执行相关手续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附件2:

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利用单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环保厅、昌吉州安委会有关文件精神,为防止放射性污染,进一步提升昌吉州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工作水平,确保我州环境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利用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规范辐射利用单位行为,消除环境隐患,辐射环境安全,有效遏制辐射环境污染。

二、排查对象

全州所有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利用单位。

三、排查内容

(一)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依据辖区内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情况,全面开展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将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到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强化监督执法。

(二)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依照《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检查表》对辖区内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在以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

1、对漏报和新增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要尽快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率达100%。

2、对已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要查看涉源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内容一致,是否及时办理了变更、增项、注销、延续等手续,对手续不全的,要尽快补办。

3、对新增和5年到期延续发证的射源单位要督促单位制定辐射安全监测计划,尽快与具有辐射监测资质的单位联系,进行监测,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4、对射源单位持证上岗人员进行检查,对培训人员数量不够的,要制定培训计划。

四、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7月30日-8月20日)

第一阶段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各放射源、射线装置利用单位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情况、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进行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8月20日前将自查及整改报告报送自治州环保局和所在县市、园区环保局。

(二)第二阶段(8月21日-9月15日)

第二阶段为县市、园区环保局排查阶段。各地州市环保局负责排查辖区内的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安全隐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于8月20日、9月1日、9月10日前将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自治州环保局,并于9月10日将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州环保局。

(三)第三阶段(9月10日-9月30日)

第三阶段为自治州环保局抽查阶段。抽查工作由自治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具体实施,按照全州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总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于9月30日前完成并向自治州环保局报送抽查工作报告。

五、相关要求

规范和完善辐射管理档案。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将所有监督检查表及文书档案收集归档;各辐射利用单位要将放射源、射线装置按单位一源一档分类建档,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单位要尽快补办。

附件3:

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行业领域

排查治理重大隐患

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执法处罚

联合惩戒失信企业

问责曝光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排查

已整治

整改率

关闭取缔

停产整顿

暂扣吊销

证照企业

处罚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

人员




(项)

(项)

(%)

(起)

(家)

(家)

(家)

(万元)

(人)

(家)

(家)

(人)

合 计













1.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













2.各直属事业单位













3.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


























成立检查组数( )个,检查企业数( )家,一般隐患数( )项,已整改隐患数( )项,暂扣吊销证照企业数( )家,行政拘留( )人,挂牌督办数( )项。

审核人:







填报日期:






说明:从8月份开始,每月5日、15日、25日前填报统计表,数据为大检查开展以来的累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