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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15 19:32:0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17-000347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昌吉州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7-06-15
文  号: 昌州环发〔2017〕7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昌州环发〔2017〕76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根据《昌吉州“两清两美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及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推动全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园区要深刻认识到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和改善空气质量面临的巨大压力,增强紧迫性,强化主动作为,切实把大气污染防治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学习《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各县市环保局要结合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及时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并按照《昌吉州“两清两美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县市城区禁燃区划定工作。已划定的要逐步扩大范围。各县市环保局要及时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动态信息报昌吉州环保局。

二、环境保护部已印发了《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请各县市环保局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与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5日